基层反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权益
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
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
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随
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
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
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正常解读是保
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
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
婚嫁。目前,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10年调整一次承包
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
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经调查,有
部分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
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
,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
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
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
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
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
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
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
。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
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
,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
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
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
走。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
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
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离婚妇女在外地
、在城区打工的占大多数,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
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村里也便把她们当做“城里
人”,即使重新调田,也不会告知其来参与。这种“两不相找
”的状况,其实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二、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
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
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问题
,主要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人口流
动与调田时间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
、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
监督。
(一)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
式、多种有效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