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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反腐败工作格局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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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反腐败“大协调”工作格局思考 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委的一项重 要职能,也是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新形势、新任务,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协 调制度机制,整合反腐败内外资源,构建起反腐败“大协调”格局 ,建立健全党员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 系,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本文对新形势下构建我市反腐败“大协 调”格局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索和思考,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实践基础 近年来,我市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 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 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有力地推动了 反腐败各项工作的开展,为构建反腐败“大协调”格局奠定了坚实 的基础。 (一)组织协调机构基本建立。市里成立了反腐败协调小组 ,设立了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 担任,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纪委、公安、检察、法院 、审计等承担反腐败职能的主要单位都参加了反腐败协调小组。 (二)组织协调制度基本健全。制定出台了反腐败协调小组工 作规则,对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能、组织架构、活 动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先后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中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纪 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的原则,建立了纪检监察机 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协作配合机 制、调查侦查措施协作配合机制和诉讼过程的协作配合机制。 (三)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大协调”格局基本形成。近年来 ,市纪委十分重视系统内部的组织协调,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和派驻 (出)纪检监察机构积极性。如在办案人员的调配上,建立办案人 才库、案管队伍资源库,组建第三方监控队伍,形成了办案力量全 市一盘棋的良好局面。在重大案件突破上,市纪委通过抽调全市办 案精英参与大案要案查办,既解决了办案力量不足问题,又锻炼了 办案队伍,提高了办案人员特别是基层干部攻坚破难的实战能力 ;在办案机制建设上,通过建立市纪委与检察机关办案信息与交流 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共同研究分析典型案件腐败特点及案发规律 ,互相借鉴办案经验,有效提高了案件线索发现能力等。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在构建“大协调”格局上创造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 ,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但从整体情况来看,我市组织协调工作还 面临一些困难,距离形成反腐“大协调”格局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概念认识还不够准确。一些单位和人员对组织协调的内 涵认识模糊,认为组织协调是纪委的主要职能、看家本领,无论是 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还是职能部门的主责工作,都以组织协调的 名义,由纪委牵头或请纪委参与,纪委“被”组织协调的情况广泛 存在,过多过滥地参加一些不属于反腐败工作范畴的议事协调机构 ,“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组织协调职能泛化、虚化。 (二)外部协调还不够顺畅。由于纪委与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分属各自系统,且彼此之间相对封闭独立运行,纪委缺乏对其他单 位有效制约的手段,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单位常常以系 统独立、部门特殊、工作涉密、人员紧张等借口,信息不愿意互通 、线索不愿意共享、措施不愿意互配、力量不愿意互用。即使彼此 之间建立了协作配合制度,对协作配合的内容和程序也规定的比较 详细、具体,但在实践中,许多本来按照制度规定即可协作配合的 情况,仍需通过双方领导出面打招呼才行,组织协调由政策的组织 行为、制度行为变成了领导间的个人行为、随机行为。 (三)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备。首先是缺乏系统规范的反腐败协 调小组工作规则。2005年,中央纪委制定出台的《关于纪委协助党 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 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组织协调的程序和组织协调的保障做了比较 详细的规定,但该《规定》不是以中央的名义颁发,对纪委系统以 外的相关部门的约束力较弱。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式、任务 近年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该《规定》有关内容已跟不上形势的发 展。我省2007年也制定也出台了《中共浙江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 作职责》,但该文件过于原则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我市虽然较早 成了反腐败协调小组,但由于种种原因,除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 有协作配合制度外,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其他成员 单位之间尚缺乏协作配合制度。 (四)工作机制还不够科学。为保证纪委协助党委有效开展组 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均建立了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反 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机制,作为本地区反腐败协调工作的工作平台 ,我市也不例外。反腐败协调小组的设立对保证纪委组织协调反腐 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反腐败协调小组的 工作机制是在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这一历史背景下建立 的。同级党委副书记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同级党委,体现了“党委 统一领导”这一组织协调根本原则,保证了组织协调的权威性和顺 畅性。2007年自纪委书记不再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后,组织协调 的难度较之前加大。 (五)保障措施还不够有力。虽然中央纪委《规定》要求“有 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经纪委组织协调 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应当依照法定之职责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 责,加强协调配合,并接受纪委的督促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党委或者纪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予以 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 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这 些内容均过于原则,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目前,中央、省、温 州市没有一套可操作性的考核和惩戒办法,导致组织协调刚性保障 不足,相关部门对反腐败组织协调也就可听可不听,可服从可不服 从,组织协调的力度和深度大打折扣。 三、意见及建议 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式和当前我市反腐败“大协调”构建 中面临的问题,着力构建反腐败“大协调”格局刻不容缓。为此 ,我们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大协调”的自觉性。构建反 腐败大协调格局,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组织协调。一是党委要重视 保障组织协调。党章规定,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中 央一再强调,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党委支持和保障纪委组织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