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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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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 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长治组   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 我省进行环保督察,7月30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向 我省反馈督察意见,8月30日我省向国务院报送督察反馈意 见整改方案。2016年7月18日至8月20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 护督察组对长治市进行环保督察,10月14日向长治市进行 反馈,12月10日长治市向省政府报送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 案。   今年,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依据《山西省环境保 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 看”长治组于7月13日至28日对长治市开展了为期15天的环 保督察“回头看”。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督察意见反馈 如下。   一、整改工作成效   中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以来,长治市各级党政领导 班子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习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 话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 保护方面的决策部署,围绕大气、水、土壤三大环境保护 攻坚战,结合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积极整改,取得了初步 成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涉及长治市有1 0项 ,2017年底前应完成的整改任务6项已完成5项,涉煤堆场 全封闭任务未完成;2018年及中长期整改任务有4项,3项 均按序时进度推进,1项滞后的任务是污泥处置场、垃圾填 埋场整改任务。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共52个,整改时 限均在2017年12月底前,截至目前,现已完成整改23个 ,完成率为44.2%,未完成或不达整改目标要求的为29项。 整改成效主要体现在:   一是环保责任逐步加强。长治市成立了中央、省环保 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书记和市长担任双组长,市委、 市政府在18次常委会、27次常务会上研究部署整改工作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并注重环保长效机制建设。 将全市划分为敏感区、严控区、监管区,形成了“划片治理 、分区监管”工作格局。初步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网 格化监管制度体系。   二是环保工作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对主 城区周边30公里范围内高排放企业实行深度治理,完成了 焦化、钢铁行业提标改造,完成27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 放改造;2017年完成12.82万户冬季清洁取暖改造,超额完 成省下达任务;对排查出的1068家“散乱污”进行取缔改造 ;市主城区内全部采用电动公交车,实施了近5个月的机动 车单双号限行,完成全部374家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水污 染防治方面,对13座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保温提 效改造,完成了省下达的176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对 333个规模养殖场进行畜禽粪污治理,更新改造全市所有加 油站地下油罐。固废污染防治方面,与高等院校联合成立 固废综合利用研发基地,召开现场会,推动煤矸石、粉煤 灰等固废综合利用;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实 施方案,建成区内所有垃圾实行了分类收集,推动垃圾减 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三是环保执法进一步强化。2016年以来,组建15个督 查组,在全市开展为期6个多月的督导检查,实施有奖举报 制度,实行环保公安联合执法,重点查办 “四类典型案件 ”。累计关停取缔各类违法排污企业300多家,对1123家 (次)企业罚款1.38亿元,移送环境违法案件87起、行政拘 留87人、刑事拘留2人,形成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 势。   四是重点案件立督立改。对督察组移交的2批11个环境 违法案件立督立改,快查快办,公开曝光,对省督察组现 场指出的污染问题,迅速查处不过夜,特别是督察组督办 的襄垣县鸿达煤化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久拖不决 问题,当地县政府立即落实整改,下达关停鸿达公司的决 定,并于2018年8月30日彻底关停该公司,淘汰焦化产能 90万吨。为配合省级督察“回头看”市成立了5个督察组对各 县市区进行接续督察。   二、“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   尽管督察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长治市落实环 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性不强,职能部门履职不力,企业主 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督察整改 工作不彻底。   (一)市、县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的政治站位有落差   督察谈话了解和反映,一些市、县领导干部对本市、 本地环境污染的显性和重大隐患风险问题重视不够,对打 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缺乏紧迫感、主动性,对习近平总书记 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思想的认识不足,“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的思想夯的不实,满足现有环境状况,对抓大环保、大生 态促经济大转型、质量大提高的意识差,打污染防治攻坚 战的劲头不足,持续性加压加力不够,对环保工作有效的 措施、机制、作法没有及时的强化、固化和深化。特别是 对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问题,停留在一般性的安 排部署,重形式、轻内容,没有严格按照整改措施对标对 表一件一件的抓落实。距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上的落差体现在市、县整改工作中 有以下几个表现:   一是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彻底。中央环境 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涉及长治市有10项,未完成或不达序时 进度有2项,分别是涉煤堆场全封闭任务和污泥处置场、垃 圾填埋场整改任务。   要求“2017年底前对所有涉煤堆场进行全封闭,未全封 闭的煤场应在2017年10月底前安装扬尘监控设备并联网 ,对未全封闭或安装在线的实行停产整治”。督察发现,目 前仍有43家未建或未建成全封闭煤场。其中未全封闭且未 安装在线的有21家企业,全部停产;已安装在线监控的企 业5家,由于市环保部门煤场监控平台未建成联网,监控设 施无法启用;正在建设全封闭的企业中有2家仍在生产。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指出的“长治市未建成污泥处置 中心,长治市区、沁县、壶关县垃圾填埋场均不能使用”等 问题,我省中央督察整改方案中要求“2017底前建成污泥处 理处置中心,建成城区、长治县、沁县、壶关县等垃圾处 理厂;2018年底前建成长治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督察发 现:长治市餐厨垃圾项目(污泥处置中心)目前正在进行 打桩施工;主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和配套填埋场刚 刚开工,预计年底前难以按期建成。壶关县生活垃圾填埋 场一期工程已投入使用,但无渗滤液处理设施,填埋场内 有大量渗滤液;二期工程正在进行三通一平。长治县原生 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因试运行期间焚烧烟气不能稳定达标 ,2018年4月停运;拟改造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仍在前期 论证,未开工建设。原垃圾处理厂试运行期间产生的飞灰 暂存于布袋除尘器中,未依法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 置;目前,长治县无规范的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堆放在 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曹家沟废弃采石场。   二是对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推进缓慢、上报完成情 况不实。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共52个,未完成或不达 整改目标要求的为29个,主要涉及:屯留县等5家城镇生活 垃圾处置设施未按期完成整改,3个县城污水处理厂运行不 规范,12个中水回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湿地工程建 设迟缓,漳泽等4个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建成,富 阳工业园区等未完成居民搬迁,4个县城水源地整改不彻底 、未达到饮用水源地保护要求。   长治市对省级督察反馈的52个问题,在整改台账和整 改总结中上报“已完成整改39个,未完成或未达序时进度 13个”,但督察发现,有29个问题未完成整改或不达整改目 标要求,上报情况与实际不符。   三是县级党委、政府整改落实推进不力。省环境保护 督察反馈意见指出:全市所建12个垃圾处理厂中,仅有6家 通过验收,3家久试不验、3家刚建成。长治市在省环保督 察整改方案中要求6家垃圾处理厂在2016年12月底或2017年 6月底前完成整改。督察发现,5家整改的垃圾处理厂未按 期完成整改。屯留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试运行期间焚烧 烟气不能稳定达标,2017年10月停运,并计划在河神庙重 新建设垃圾填埋场;新填埋场仅完成部分前期手续,尚未 开工;原垃圾处理厂暂存的生活垃圾在河神庙附近采取了 临时填埋措施,40立方米渗滤液未进行有效处理;产生的 生活垃圾均送往西贾村临时填埋场,该垃圾场仅用塑料布 铺设防渗,已有破漏,不符合规范要求。平顺县垃圾填埋 场已建成并经环保和住建部门验收,但渗滤液处理设施运 行不正常。襄垣县金谷源生活垃圾处理厂正在试运行,依 旧管理混乱,运行不规范。壶关县、长治县垃圾处理厂目 前均未完成整改。   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全市列入‘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 防治规划的18个项目为未完成”,包括县城污水处理中水回 用、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人工湿地项目等,整改方案中 明确了各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最晚要求在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督察发现:各县(市)中水回 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湿地工程建设缓慢,18个项目 中仅完成6个,完成率为33.3%。截至目前,中水回用工程 ,壶关县、平顺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已建成,但未 完成验收;襄垣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未建。乡镇污 水处理厂建设,潞城市微子镇污水处理厂主体设备才入厂 待安装,污水收集管网尚未开工建设;翟店镇潞南污水处 理厂已建成,但配套的污水管网未建设,污水处理厂处于 停运状态;屯留县余吾镇、渔泽镇、上村镇三个乡镇污水 处理厂计划与煤化工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污水处理厂,目前 尚未开工;长子县慈林镇污水处理厂调整为长治城东污水 处理厂,基建工程正在建设中;长治县苏店镇污水处理厂 正在施工,荫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在平整场地。人工湿地工 程建设,襄垣县甘村断面湿地工程主体已完工,但未经主 管部门验收;郊区黄碾人工湿地、黎城县东河生态湿地一 期工程已完成渗滤坝等建设工程,正在进行碎石填料敷设 ,水生植物种植等尚未开展,东河湿地二期工程未开工建 设。   (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