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省
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
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省本级现行有
效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
(一)《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2001年
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二)《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1 9 9 4 年 7 月 2 6 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三)《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 1 9 9 5 年 9 月 1 4 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四)《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
法》(2003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五)《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
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二、对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
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
、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
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政府规范性文
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垂直
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于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
号、统一公布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
关法制部门(机构)对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