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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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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省 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 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省本级现行有 效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 (一)《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2001年 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二)《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1 9 9 4 年 7 月 2 6 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三)《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 1 9 9 5 年 9 月 1 4 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四)《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 法》(2003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五)《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 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二、对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 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 、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 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政府规范性文 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垂直 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于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 号、统一公布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 关法制部门(机构)对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