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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暂行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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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暂行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 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 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 2016〕80号)和《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知》(惠市委办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推进 行政机关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 公开”)工作,规范我县行政行为,提高政府公开透明度和工作 效率,切实将“五公开”工作纳入办文办会中,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公 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扎实开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 录清单编制工作,明确各领域“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 、方式等,围绕群众关切的政府信息和政务服务事项,着力推 进“五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将“五公开”工作纳入办文 办会,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 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 型政府。 二、落实到办文程序 (一)公文起草。 1.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各部门在拟制行政规范性文 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文时,必须在公文拟稿呈批 表上明确标注公文的公开属性(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等三种之一),随送审稿一并呈批。对标注不予公开 的公文,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 作机构审查,根据审查意见确定公开属性。 2.县直各部门起草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文代拟稿时 ,应明确提出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并说明理由;未明确提出公开 属性或者确定不予公开属性的但没有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县政 府办公室应按规定予以退文。 3.县政府办公室在接收县直各部门起草报送的以县政府 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代拟稿时,应审查所报送的代 拟稿是否提出公开属性并说明理由,对不符要求的,应退回补 充完善。 (二)公文公开。 1.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公文正式印发前,各镇政府(街道办 )、县直各部门应对该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属于主动公 开的,应在公文附注处标注“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字样;属于 依申请公开的,应在公文附注处标注“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字样;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在公文附注处标注“公开方式:不 予公开”字样。 2.对标注为“主动公开”的公文,起草单位应在该公文正 式发布的5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频道(栏目)全 文公开并同步在县档案局、县社会服务中心以纸质文件形式 进行公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标注“主动公开 ”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负责在该公文正式发 布的5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开,并同步在县档 案局、县社会服务中心以纸质文件形式公开,同时载入下期《 县政府公报》。 3.对标注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起草单位应按规定做 好存档工作,按照办理答复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政策解读。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 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时,按 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单位同步起草、同步审 签、同步部署、同步公开相关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政策文 件的解读工作按照《博罗县政策文件解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