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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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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 决定》已经2019年5月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9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 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 关依法履行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机构改革涉及的部分 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8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 修改。 一、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二条第 一款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条中的“自治区地 方税务局”修改为“广西税务局”;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 、第七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 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 “广西税务局”;第十一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 三、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 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地方税务机 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 款中的“渔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五、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四款、第二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 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六、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