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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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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 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 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 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 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 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 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 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 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 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 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 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 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 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 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 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 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 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 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