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
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
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
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
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
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
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
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
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
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
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
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
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
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
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
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
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
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
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