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工作,进一步提高效率
和质量,确保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加快落地见效,特
制定如下规定。
一、办文相关事项规定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
办公室发文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文
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
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须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
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6个工作日内将
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须在3个工作日内
印发。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发文或
联合发文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只需做一般性修改的,须
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
5个工作日内印发。发文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
感事项印发前,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市政府
决策部署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发文需抄送市政府。
(三)部门间文件会签时限和办理要求。对市政府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
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
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
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和说明。
(四)全市性重要工作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
印发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代拟完毕,市政
府办公室须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市政府领导召开的工作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
,牵头起草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市政府办公室须
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
(六)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
文件,承办单位原则上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代拟稿报送至市政
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须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
(七)市政府各部门在参加省级以上会议后,应于会议
结束后3日内,将会议主要精神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领导
。
(八)严格控制精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