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人员
防暑降温工作指南的通知
目前,全国各地陆续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做好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人员防暑降温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
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防范高温中暑事件发生,保障常
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制定
本指南。
一、高温危害及临床表现
(一)高温危害
高温危害主要是指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过程中高
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高温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湿球黑球
温度(WBGT)指数超过规定职业接触限值的作业(限值要
求见附件)。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
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
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
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时,人体可能出现一系列的
生理功能改变,如体温调节、水盐代谢、消化、神经、泌
尿和循环等系统的适应性反应,当这些变化超过一定限度
时,则会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引起机体的病变,严重者可
能造成中暑,甚至危及生命。
随着高温季节的到来,许多疫情防控活动,如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及场所消毒、核酸
采样、人员管控、患者及密接人员转运、污物处理等,需
要在高温环境或高温天气下进行。疫情防控人员基于病源
性病毒个体防护的需要,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穿戴各类防护
用品,不利于自身的散热和体温调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患者救治、疫情处置等高强度长时间作业时,大量出汗
且不能及时补充水分导致脱水、电解质紊乱等,这些情况
易导致中暑的发生。
(二)临床表现
按照职业性中暑的诊断标准,高温危害造成的后果
,在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中暑先兆、中暑(热痉挛、热衰竭
和热射病)。
1.中暑先兆。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工作一定时间后,出现
头晕、头痛、乏力、口渴、多汗、心悸、注意力不集中、
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但低于38.0℃,可
伴有面色潮红、皮肤灼热等,短时间休息后症状即可消失
。
2.热痉挛。在高温作业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或体力活动
,大量出汗后出现短暂、间歇发作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
,多见于四肢肌肉、咀嚼肌及腹肌,尤以腓肠肌为著,呈
对称性;体温一般正常。
3.热衰竭。在高温作业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或体力活动
,出现以血容量不足为特征的一组临床综合征,如多汗、
皮肤湿冷、面色苍白、恶心、头晕、心率明显增加、低血
压、少尿,体温常升高但不超过40℃,可伴有眩晕、晕厥
,部分患者早期仅出现体温升高。实验室检查可见血细胞
比容增高、高钠血症、氮质血症。
4.热射病。在高温作业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或体力活动
,出现以体温明显增高及意识障碍为主的临床表现,表现
为皮肤干热,无汗,体温高达40℃及以上,谵妄、昏迷等
;可伴有全身性癫痫样发作、横纹肌溶解、多器官功能障
碍综合征。
二、切实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一)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各级疫情防控组织部门应根据疫情防控人员的身体情
况,合理安排疫情防控人员作业岗位。对于患有心、脑血
管性疾病、慢性肾炎、呼吸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未
控制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及其
他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不应安排高温作
业或高温天气作业。不得安排怀孕的疫情防控人员在
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
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于身体不适宜继续从事高温作业或
高温天气作业的疫情防控人员,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二)科学安排作业时间
各级疫情防控组织部门应根据高温天气情况及时发布
预警信息,合理安排核酸采样及疫苗接种时间,并加强高
温工作场所中暑防控指导。高温天气时尽量避开日光强烈
、气温较高的时段工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