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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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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合同管理办法 ×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 纷,依法维护本×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局在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书面协议。 第三条 经办科室负责合同起草、磋商、履行等工作,政策 法规科、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 作。 第四条 经办科室、会签科室以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知 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有关合 同磋商、履行、争议处理等相关信息或资料。 第五条 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 审查,合同不得签订。 第六条 以×局名义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签订合同,应遵 循“先订合同后实施”和“一事一签”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拟订 第七条 经办科室办理日常工作事务需要拟订合同,应按以 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合同相对方。经办科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方。涉及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 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拟定合同初稿。经办科室提交合同文本初稿。该类 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采用格式文本。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 在政府采购批准后提出合同文本初稿。 (三)形成合同草案。经办科室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文本 初稿进行磋商,形成合同文本草案。 第八条 经办科室应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信情况,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进行必要调查,保证合同主体、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条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存在欺诈行为等重大疏漏。对合同订立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进 行的重要商谈,经办科室应以书面形式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九条 ×局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文本草案进行合法性审 查,并提出预审意见。政策法规科结合法律顾问预审意见,负 责合同合法性复核工作,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第十条 财务审计科负责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并提出预审和 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 合同的审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合同草案预审。经办科室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 合同草案、经财务审计科财务预审的《合同预审意见单》(见 附件)提交政策法规科,由法律顾问提出预审意见。 (二)合同草案修改。经办科室应根据财务审计科和法律 顾问提出的预审意见修改合同草案,如未根据预审意见修改 的,应就未接受预审意见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三)合同会签审查。经办科室提出合同会签审查,审查 资料附合同预审意见单、标注预审修改意见的合同、修改完善 后的合同。财务审计科和政策法规科提出复核意见,会签后报 经办科室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合同经审核后,经办科室不得随意修改合同。如 需修改,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第四章 合同的签印和存档 第十三条 合同经审核后,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科室分管领 导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文本上需注明合同签订日期。 第十四条 签字后,由经办科室提出用印申请,合同正式文 本上加盖×局公章;合同一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