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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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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 流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性和执行力,加强对交流人员的管 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个人综合能力的提升,结合集团 公司考核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公司及全资、控股 公司具备以下条件的交流人员: (一)职级在基层管理及以下; (一)考核年度交流期在半年及以上。 第三条 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交流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有计划地 选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到集团公司范围内各单位进行交 流,且交流期间其管理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同时不占接收 单位的人员编制。 (二)本办法所称综合考核,是指对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的 工作业绩、学习情况、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绩 效考核、年度考核等。 第四条 考核原则。考核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 学”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 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结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 负责审批集团公司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 负责拟订集团公司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培训管理部 负责对交流人员学习情况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接收单位 (一)负责按照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交流人员进行绩效 考核评分、年度考核评分。 (二)负责将交流人员建议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及归 档情况反馈至交流人员原单位。 第三章 综合考核 第九条 各接收单位根据《**员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和各 接收单位员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交流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 容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基层管理交流人员年度考核等。 第十条 考核结束后,由各接收单位将交流人员绩效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