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保证审计质量,根据XXX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了确保审计项目质量符合依
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审计风险,而制定和运用的对审计项目实
施审计过程的控制措施与程序。
第三条 审计处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和XX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
经XX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进行审计;临时需要审计的项目,应报XX主管领导批准后
执行。
第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选派具有承担该项审计业务专门技术
并与该项审计业务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保证审计的质量和审计的客观
性。
第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做到
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审计过程质量控制
第六条 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前,审计组负责人必须编制审计方案;
(一)编制审计方案前要充分开展审前调查,明确审计目标;
(二)要突出审计重点,确定审计步骤,明确审计人员分工;
(三)按规范编制的审计方案应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向审计处负责人请求调
整审计方案,并按调整后的审计方案继续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通知发送审计通知书,在特
殊情况下,特殊审计项目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干部和职工的意见,并对审计
过程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过程记录;
1.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成绩或问题的记录及资料;
2.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3.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4.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5.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6.向审计处负责人请示汇报的记录;
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二)审计证据;
1.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的会计报表;
2.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收集的反映成绩或问题的有关证据;
3.外调取得的有关证据;
4.能反映被审计单位成绩或问题的有关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
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
5.底稿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三)底稿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四)底稿索引号及页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组应建立审计日记工作制度,制定统一格式和规范要求的审计日
记,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日记的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的合法性;
(五)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参与调查的审计人员不得少
于二人。取得的审计证据必须有提供单位或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中若遇有非审计人员专业技术可以鉴定的审计事项,应聘请
专门机构或有专门技术的人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工作的质量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
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请示汇报。必要时审计处负责人应向XX主管领导请
示汇报,保证审计项目按审计方案完成审计目标。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完成审计方案提出的审计目标后,应整理、检查和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实行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建立审计组复核、审计组所在科室
复核、处办公室复核等多级复核制度。
三、审计评价及处理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
符合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
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
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
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
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