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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的五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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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的五个误区     误区一:在公文标题中,像正文一样使用各种标点符号 纠正:公文的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里的 法规、规章是泛指整个法律体系中各个位阶的法律,其中规章包括:规则、制度、 章程、条例、办法、细则、规定、公约、守则等,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产 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外面的 书名号就应删去,即改为《国资委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 行)的通知》。 这里的“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是指在不改变语意的情况下能不用标点符号的就不 用,不是绝对不用,除了前面所说的书名号,引号、括号、顿号、破折号也是在标 题中常见的标点符号。 误区二:两个以上主送机关间用逗号还是顿号无所谓 纠正:两个以上主送机关时,同类型机关间用顿号,不同类型机关间用逗号。 这里所说的同类型机关很多人分不清楚,党、政、军、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 是不同类型。另外,由于我国的政府机关有条块关系,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各直属机构”中,逗号前是对同类各人民政府的统称,逗号后 的属于国务院下的各职能部门类。“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 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中逗号也是对各个类别机构的区分。 另外,在有的教材资料中有说“同级同类机关间用顿号,同级不同类机关间用逗 号”,这样的表述并不准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公文行 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所以同一公文的几个主送机关一般都是一个级别的,否则肯 定存在越级行文。 误区三:公文的作者是公文的撰写者或公文撰写者所在的部门(常为办公室) 纠正:公文的作者是公文的制发机关,即公文以谁(发文机关)的名义发 出,则公文的作者就是谁,所以公文的作者并不是公文的撰写者,也不能说公文撰 写者所在的部门。 公文一般以机关的名义署名、对外制发,公文的作者在一个完整格式的公文里 常常可以从三个地方判断:公文版头中的发文机关标志和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 字(如中办发〔2012〕14号中的“中办”就是中央办公厅的机关代字),以及正文落款 处的发文机关署名,这三个地方的机关名称(或代称)都是一致的,可以通过这三 处来判断发文机关正确与否。 关于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