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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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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 (修订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人:    出租、承租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 T29911-20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本着 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汽车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1条 租赁标的及承租方信息 承租方因       需要,向出租方租赁      型号车辆  辆,(租赁多辆客车的,详细列表附合同后)颜色 为 色,座位数为 座,车架 号为       ,车牌号为    ,行驶公里数至 ,行驶范围为    (未经出租方同 意,严禁穿越沙漠、戈壁滩、无人区等地)。 承租方      ,证件号码       ,驾驶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准驾车型       。(出租多车,人员基本情况列表附合同) 第2条 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 (一)租赁时间为:   年  月 日  小时。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三)租金单价为:   元/(年/月/日/小时),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 写):   元。租金交付时间为       ,交付方式       。 (四)承租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双方也可约定采取         方式担保。 (五)租车期间平均每天行驶里程不得超过400公里,超过里程部分按照___元/公里加 收租费。 合同届满后,承租方按时交还车辆(包括双方确认的随车携带的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相关 标志、标识、随车附件等),且结清承租车辆违章罚款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后,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保证金。 第三条 租赁车辆保险 出租方确认交付给承租方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置了保险。 第四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依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车辆的权利。 2、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3、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丢失、损坏的,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 4、租赁车辆须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 验的,有权不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二)义务 1、严格落实承租人实名制身份查验登记制度。 2、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年检合格、状况 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的齐全的有效证件。 3、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随车附件,并办理相应 确认手续。 4、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的投保费用,并明确告知承租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保 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向保险公司提出和协助办理理赔事务。 5、承租方要求增加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的,出租方可代办,费用由 承租方承担。 6、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故障救援、维修和车辆替换等服务。故障救援以及维修期间免收租 金(因承租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毁除外)。租赁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 的,出租方应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7、承担租赁车辆的日常保养及车辆正常损耗发生的修理费用。 8、公示车辆租金、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9、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按合同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知晓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就租赁车辆的瑕疵从出租方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2、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 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4、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及相关标识。 5、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 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6、协助出租方在规定期限或约定时间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应立即向公安部 门、保险等机构报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以及 车辆被盗的相应责任。 8、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如遇车辆故障报警,承租人应立即停驶,及时告 知出租方,等待救援或到指定的地点维修,如因继续驾驶导致扩大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9、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10、承租期间,承租方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承担补办期间的车辆租 赁费及补办手续费。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