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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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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2022年上海版) 制定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签 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 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 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 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 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 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本合同文本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 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 构(含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培训机构)。合同签订前,校外培训 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等证明文件。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 特别提示 一、仅持线上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仅持线下培训许可的培训 机构不得开展线上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非学科类培训,非学科类 培训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 二、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费用,预收费根据本市相关管理要求全额 纳入监管范围。 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培训机 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本市相关收费 政策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培训费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四、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接受培训方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 结束时间线下不得晚于20:30,线上不得晚于21:00,且不得留作业。线上培训机构 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开展培 训,培训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甲方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 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计划培训时 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 六、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 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教育教学规律,价值导向正确。 七、培训机构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材料管理工作,遵照《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八、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 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九、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 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十、培训机构开展宣传活动须依法依规,不得随意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 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 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 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 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合同编号: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22年上海版) 甲方(提供培训方): 机构名称(与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 办学地址: 审批机关: 登记注册机关: 办学许可证编号: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 年 月 日 线上机构 ICP 备案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有效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 学员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就读学校: 就读年级: 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 与学员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 信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培训服务 课程类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含语言类)培训 □义务教育阶段非学科类培 训 □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含语言类)培训 □普通高中学生非学科类培训 □学龄前儿 童非学科类培训 (一)培训项目 课程名称: 班级编号: 课程顾问(经办人): 总课时数(节): 每次培训课时(节): 上课时间: 开课日期: 预计结课日期: (二)培训要求 1. 培训形式: #线下培训 #线上培训 2. 培训方式: #一对一(或一对 )面授 #大班额面授课(标准: 人-- 人) #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 人) #其他方式: #最低开班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可不开班;#本班开班不受最低人数限制 3. 是否指定授课教学人员: # 否 # 是(指定教学人员姓名: ,指定教学人员未 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是否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资质 #有 #没有 4. 实际授课地点(线上培训机构无需填写): 5. 学员接送方式(线上培训机构无需填写): 第二条 培训收费 (一)收费标准(人民币) 培训费用合计:(大写)(小写)元 ,其中: #课时费:共计 元(元/课次) #培训资料费: 元 培训资料包括: #其他费用: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二)收费方式(人民币)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收费: 1. 在培训服务开始前付费(预收费),并采用第二条第(三)(四)款约定的 预收费安全保障机制。 2. 在培训服务结束后收费(后收费)。培训结束后 天内收取培训费用。 (三)预收费安全保障机制 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商业银行) 执行银行定期划扣机制,约定由商业银行按课次 将预收费从预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划扣至培训机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 1. 甲方预收费专用账户(预收费须全额存入)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年 月 日之前乙方支付培训费用的[ ]%,计 元; 年 月 日之前乙方支付培训费用的[ ]%,计 元; 年 月 日之前乙方支付剩余[ ]%,计 元; 3. 乙方个人银行账户(可选措施,账户资金不属于校外培训机构所有)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四)定期划扣时间、金额、账户 1. 定期划扣时间:对应培训服务开始前的 个工作日(不超过5个工作日)。 2. 定期划扣金额: 元(1课次费用)。实施每一笔资金划扣,均应当取得乙方确 认。 3. 甲方自有资金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五)收费渠道 甲方采取#银行卡 #其他方式 收取培训费用。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培训费用。甲方收取培训 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按照国家有 关政策要求,甲方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 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计划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