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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GF—2006—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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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6—2504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示范文本)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 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 程的意见》(建城 [2002]272 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26 号)和《关 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 [2005]154 号)编制。 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如 BOT(建设 - 运营 - 移交),TOT(转 让经营权)等形式。其他形式如股权转让等可参照本示范文本。 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 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本协议示范文 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 1 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1.2 其他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 2 条 特许经营权 2.1 特许经营权 2.2 特许经营期第 3 条 声明和条件 3.1 甲方的声明 3.2 乙方的声明 3.3 履约保函( BOT 形式适用) 3.4 融资完成 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 BOT 形式适用)第 4 条 土地使用 4.1 土地使用权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第 5 条 设计 5.1 设计要求 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5.3 施工图设计 5.4 甲方的责任第 6 条 建设 6.1乙方的主要义务 6.2甲方的主要义务 6.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4项目进度计划 6.5进度报告 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7 不可免除 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6.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第 7 条 竣工 7.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7.2 环保验收 7.3 开始商业运营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 8 条 运营与维护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8.2 污水处理范围 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8.5 维护保函 8.6 运行与维护手册 8.7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8.8 水量的计量 8.9 暂停服务 8.10 环境保护 8.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8.12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第 9 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9.1 污水处理服务费 9.2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9.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9.4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9.5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9.6 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9.7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 BOT、TOT 形式适用) 第 10 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员会 10.2 移交范围 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0.4 备品备件 10.5 保证期 10.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10.7 移交效力 10.8 维护保函的解除 10.9 风险转移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 11 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 不可抗力 11.2 保密 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第 12 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2.1 不干预 12.2 不当兑取保证金第 13 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3.1 股权转让的限制 13.2 遵守适用法律 13.3 劳动安全标准 13.4 项目文件的协调 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 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第 14 条 保险 第八章 违约赔偿 第 15 条 违约赔偿 15.1 赔偿 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 15.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15.4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 16 条 终止 16.1 甲方的终止 16.2 乙方的终止 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6.4 终止的一般后果 16.5 终止后的补偿 16.6 终止后的移交第 17 条 变更和转让 17.1 甲方的变更 17.2 乙方的转让 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第 18 条 解释规则 18.1 修改 18.2 可分割性 第 19 条 争议的解决 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9.2 仲裁 19.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19.4 继续有效第十一章 其他 第 20 条 其他条款 20.1 通知 20.2 附件目录 20.3 不弃权 20.4 合同文字 20.5 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 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根据项目具体 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 市(县) (部门)(被授权人)(下称“甲方”),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 务: ; 与 ( 下 称“ 乙 方 ”), 注 册 地 点: , 注 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国籍: 。 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鉴于: ( 1) 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 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该项目已于 年 月 日获得 省 (市、县)人民 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批文 见附件 9); ( 2) (甲方)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项目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 先的原则,经过 ,确定由 (乙方)承担本项目。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 1 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指 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能力为每日 立方米,地址 为 。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16,以及日后可能 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 4 图中所示。 “法律变更” 指: a.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或者 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 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2)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 立方米计算的处理水量。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 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 4 图中所示。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见附件 4。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见附件 4。 “开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 ( a)本协议生效后 天,或 ( b) 年 月 日,或 ( c)其他条件。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 7.3 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3.3 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 / 或移交而 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 9 所列的批准文件。 “融资完成”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 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 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 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指本协议第 20.4 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 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 2.2 条规定的含义。 “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 “维护保函” 指按照本协议第 8.5 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 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 %。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污水处理项 目用地”指位于 共计 平方米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 详见附件 3。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 用。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 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 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 00 :00 时开始至同日 24 :00 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 期。 “政府部门” 指(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 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 行政、司法部门。 “最终竣工日” 指根据第 7.1 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1.2 其他 在本协议中: ( a)“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 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 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他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 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 d)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 e)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 补充或修改; ( f)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 2 条 特许经营权 2.1 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 (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 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 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他任何处置。 2.2 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第 16 条而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计算。 第 3 条 声明和条件 3.1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 1)甲方已获 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各项义务; ( 2)甲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 9 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 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 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 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他 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 2)乙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 9 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 3)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的投资股本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届时 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 30%)。 ( 4)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 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 履约保函( BOT 形式适用) (1)生效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 件 10 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履 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 ( 2)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期起至最终竣工日后的一年届满之日,或乙方按第 8.5 条的规定提交维护保函的日期。上述较迟的一个日期到期时,甲方应解除履约保函,同时甲 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 个工作日内,应解除投标保函。 3.4 融资完成 乙方应确保于生效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实现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 个工作 日 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 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他证明文件。 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1)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 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 批准有效。 ( 4)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 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 5)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 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 并进行核实处理。 ( 6)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 目的 (融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 3)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 4)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 和服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 BOT 形式适用) 第 4 条 土地使用 4.1 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 后,以 (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处理项目 用地的 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 “土地使用权 ”),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 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目 的。 第 5 条 设计 5.1 设计要求 乙方应按附件 4 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本项目设施的初步设计工 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初步设计 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 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唯有第 5.4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乙方已审阅过附件 4 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 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5.3 施工图设计 乙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附件 4 中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 供给甲方及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 重大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需经甲方批准方可以据此施工。如申 报后 日内甲方未书面拒绝,视为甲方同意该施工图的内容变更。 5.4 甲方的责任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对设计中的错误负责: ( a)乙方认为甲方批复中部分内容错误,并书面通知甲方,在通知发出后 日内甲方 没有 对该错误进行纠正; ( b)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乙方按照原设计行事。 第 6 条 建设 6.1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设施的建设工 程,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 ( a)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 工; ( b)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 c)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 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他要求,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 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 d)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 担相应费用; ( e)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 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 f)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 6.8 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2 甲方的主要义务 ( a)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 b)给予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6.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根据附件 6 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 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6.4 项目进度计划 6.4.1 项目计划 双方应根据附件 6 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 6 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 a)第 11.1 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 b)由于第 6.9 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 c)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 d)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6.4.2 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第 11.1 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 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 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 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 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 视为另 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应: ( a)提出附件 6 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 ( b)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使乙方基本上恢复到该延误没有发生时相同的经济状况。 其中经济补偿的金额为每日支付 元(注:与 6.4.4 条件等同); ( c)有权获得延长特许经营期,相应延长的特许经营期应不少于被延误的商业运营期。 6.4.4 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 元。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直至 履约保 函全部兑取完。如果履约保函累计被兑取完毕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函金额, 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 6.5 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 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6.1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 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 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 11.2 条保密条款执行。 6.6.2 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 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 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 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 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竣工日之后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 a) 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 b) 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 手 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 c) 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 6.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 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 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 6.4.2 条执行,或双方按照第 6.4.3 条款中( b) 条 款进行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或予以经济补偿。 第 7 条 竣工 7.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乙方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 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 果甲 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 并将 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 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 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如 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 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设施竣工。 7.2 环保验收 乙方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在合理日期内上报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收。 7.3开始商业运营 ( a)乙方通过环保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检测,且项目 连续 日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出水质量标准,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验收的通 知 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正式开始商业运营。 ( b)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 业运营,如不同意须同时陈述理由。如果不同意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应在 日内解 决。如 日内仍未能解决,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第 日视为开始 商 业运营日。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视为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营。 乙方应将最终的开始商业运营日通知甲方。 ( c)自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并按 照第 9 条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 8 条 运营与维护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 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 目设施: ( a)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 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 b)附件 6 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 c)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 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满足环保要求。 8.2 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 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 (污水处理项目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交付点,如期达到本协 议规定的基本水量和进水水质,即每一个运营月内平均日污水量为 m3 和控制污水进水水质在 附件 1 进水水质标准以内。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 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将从接收点排 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 如果进水水量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 提出拟采取的对超量污水进行处理的措施。通知发出 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表示意见,则 被视 为同意乙方的措施建议。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 务,按附件 15 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 乙方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 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 总、归档。 乙方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 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 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乙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 要求定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