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新修订《监察法》专题辅导授课

加入Vip免费下载 立即下载
新修订《监察法》专题辅导授课 同志们: 2025 年 4 月 26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 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这 是贯彻落实党的 XX 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 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 坚战持久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进行 授课。 一、准确把握《监察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 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党的历 史使命出发,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改革 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 国家监察体制,为加强党的领导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 障。《监察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把党中央关于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 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 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反腐败的体制机制, 必将推动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 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 长治久安。党的 XX 大对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 法治中国作出重大部署,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 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 治久安。《监察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党 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 和实践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必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决打 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 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祛疴治乱, 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 进,“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 胜利并全面巩固,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同时要看到, 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 自我革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 的任务依然艰巨。《监察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 XX 大和 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 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职责范围、程序规范等作 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更 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必将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 发展,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二、深刻理解《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监察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 XX 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 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 向,总结实践经验,对《监察法》作出 29 条修改,其中 12 条为 新增条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监察法总则及有关派驻监察的规定。一是在总则 中增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 监督体系的规定。二是完善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 设置和领导体制,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 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 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 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明确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 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 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二)完善监察对象范围。一是将监察对象范围从“狭义公 职人员”扩展至“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宪法关于监察委 员会职责的规定相衔接。二是明确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 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 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三是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 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监察。 (三)完善监察机关职责。一是在监察机关职责中增加开展 廉政教育,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规定。二是完善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职责,明确监察机关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应当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 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 的证据链。三是完善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 分决定的职责,明确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开除。 (四)完善监察权限和措施。一是完善监察机关查询、冻结 涉案财产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 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 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二是完善 监察机关搜查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 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 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 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 工作人员进行。三是完善监察机关调取、查封、扣押的规定,明 确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 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 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 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 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 保管人。四是完善监察机关技术调查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调查 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 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 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 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 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五 是完善监察机关通缉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对在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