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工作者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感悟
新《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97条修改为114条,增加
了17条,修改了70多个条款。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新安法)突出了安全生产的“超前意识”和“预防为主”的理
念,明确了“有效预防”才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境界。作为
一名应急工作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变化
(一)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健全。一是“三个必须”写
入新安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山东青岛“11·22”爆炸事故
的讲话中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后在《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也作为安
全生产的原则提出。“三个必须”是我们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
制中分工负责的原则。也就是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
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各行业、各领
域、各部门及其所有人员都要对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负责。二是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责。新安法新增第十五条,要
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这是对安全生
产知责履责、失职追责的新要求。三是明确园区监管职责。新
安法第九条在原来乡镇政府和办事处职责中增加了开发区、港
区、风景区的要求,“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包括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
级或自己按照授权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这是针对目前园区安全
监管的薄弱环节确定的政府职责,避免政府安全管理的空白。
(二)安全生产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一是处罚面加宽。对生
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原法规定的先责令
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
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
民政府予以关闭。二是提高事故处罚额度。新法把事故的行政
处罚额度由原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至1亿
元。三是加大了惩戒力度。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
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
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三)安全生产措施方法不断创新。一是构建双重预防机
制。新安法第四条“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这表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
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长期开展下去,而且必须要认真、规范、
科学地开展下去,这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生产的重要手段。二是强制安全生产责任险。xx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取消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新安
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外,属于国家规定
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这进一步保障了第三方的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