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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工作者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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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工作者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感悟 新《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97条修改为114条,增加 了17条,修改了70多个条款。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新安法)突出了安全生产的“超前意识”和“预防为主”的理 念,明确了“有效预防”才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境界。作为 一名应急工作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变化 (一)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健全。一是“三个必须”写 入新安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山东青岛“11·22”爆炸事故 的讲话中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后在《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也作为安 全生产的原则提出。“三个必须”是我们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 制中分工负责的原则。也就是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 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各行业、各领 域、各部门及其所有人员都要对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负责。二是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责。新安法新增第十五条,要 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这是对安全生 产知责履责、失职追责的新要求。三是明确园区监管职责。新 安法第九条在原来乡镇政府和办事处职责中增加了开发区、港 区、风景区的要求,“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包括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 级或自己按照授权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这是针对目前园区安全 监管的薄弱环节确定的政府职责,避免政府安全管理的空白。 (二)安全生产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一是处罚面加宽。对生 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原法规定的先责令 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 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 民政府予以关闭。二是提高事故处罚额度。新法把事故的行政 处罚额度由原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至1亿 元。三是加大了惩戒力度。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 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 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三)安全生产措施方法不断创新。一是构建双重预防机 制。新安法第四条“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这表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 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长期开展下去,而且必须要认真、规范、 科学地开展下去,这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生产的重要手段。二是强制安全生产责任险。xx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取消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新安 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外,属于国家规定 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这进一步保障了第三方的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