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关于进一步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职
能作用的几点思考
乡村作为县域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乡村安,郡县无不
安”。在村一级工作中,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
从源头遏制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
重要一环,也是我们推行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关键环节。
20XX 年 X 月 XX 日,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村
务监督委员会;20XX 年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正式写入《中华人民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XX 年 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至此,这一制度正式从“一村之计”
发展成“浙江经验”,最终上升为“治国之策”。
20XX 年以来,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洛川县委积极探索推行乡村社会治理
“133 制”工作机制,即聚焦党建引领“一条主线”、推行“三
项机制”、实现乡村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旨在全面提
升全县基层治理水平,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一个和谐
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一做法得到省委的重视与认可,在陕西工作
交流第 65 期刊发。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村监委会的作用
至关重要,但从近几年查处的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来看,
数量仍然居高不下,20XX 年全县查处农村党员干部 138 人,占
比 63.9%;20XX 年全县查处农村党员干部 115 人,占比 54.8%;
2023 年全县查处农村党员干部 109 人,占比 56.8%,这些数据表
明目前我县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易发多发,这也从侧
面反映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并没有真正有效发挥。
为找出症结所在,更好地发挥村监委会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
作用,有力助推“133 制”在全县深化落实,用有效管用的监督
预防和减少基层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县纪委监委认真贯
彻落实“四下基层”要求,针对洛川基层监督工作实际,主动领
题成立调研组,分别与镇(街)党(工)委书记、纪(工)委书
记、村党支部书记、村监委会主任、群众座谈交流,设置 5 种调
查问卷,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到 13 个镇(街)、便民(城市
社区)服务中心村组,累计发放调查问卷 650 余份,通过个别谈
话、查看资料、入户询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村务监督
委员会的整体运行及村监委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现就
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实事求是找准制约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瓶颈”
我县目前共有 13 个镇(街)、便民(城市社区)服务中心,
196 个行政村、7 个居民社区,设有村务监督委员会 203 个,目
前配备村监委会主任 201 名,空缺 2 名。201 名村监委会主任中男
性 183 人,女性 18 人;年龄最小 32 岁,最大 65 岁,平均年龄
46 岁;大专学历 39 人、占比 19%,高中专学历 23 人、占比
11%,其余均为初中以下学历水平。
调研发现,目前我县村监委会履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在
“我是谁”“干什么”“怎么干”三个核心问题上含混不清、定位
不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敢监督。根据《意见》要求,村监委会应重点对村
务决策和公开情况、村级财产管理情况、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事项开展监督。
但调研发现,部分村监委会主任不敢监督村“两委”的工作、
更不敢监督审核“两委”账务收支情况,从内心深处觉得监督工
作中的“签字审核”就是装样子、走过场、搞应付,导致绝大多
数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有的村支部书记为人处事比较强势,村
监委会主任甚至连最基本的知情权也没有,更不用说“签字审
核”。比如:某村“一肩挑”的支部书记独断专行,经常是在工
作完成以后开个会,给“两委”班子成员通报一下决定事项,在
事前、事中,根本没有村监会委主任参与的痕迹,而村监委会主
任又怕得罪村支部书记,奉行“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好人主义,
对村级事务索性不闻不问、不管不顾、放任自流。比如:某村的
监委会主任对本村 20XX 年 5 月开工、6 月底完成的道路硬化项
目施工合同、账务收支均不掌握、不知情,具体情况也不敢过问。
某村监委会主任为图省心省事,甚至直接将监委会公章交予村支
部书记代管,主动放弃监督,不履行职责。调研组通过走访了解
及调研问卷统计,大部分群众认为当前村监委工作开展不力。在
走访谈话中当问及村监委会主任履职情况时,部分群众直接坦言:
——“那就是空架子、没啥用”
——“人家监督什么,我们也不知道,开会也没说过”
——“那和书记就是叔伯兄弟,本身就是一家人,能监督个
啥!”
——“他爱监督不监督,跟咱也没啥关系,村里的事咱也不
问、不管,利也不得,人家爱咋弄咋弄”
通过上述回答,可以看出村监委会主任因为自身“不敢监
督”、不能大胆正确履职,导致在群众中信任度、认可度不高,
没有真正体现这一组织的监督权威。
(二)不会监督。按照《意见》要求,村监委会成员不得由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
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担任;村监委会要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
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
督事项,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两委”提出工作建议,同时
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并报告等。
但当调研组问及村监委会主任“每天开展些什么工作?”大
部分村监委会主任回答:因为兼职,日常除“偶尔审核账务”外,
每天都在执行村“两委”安排的工作,高度参与村务工作。同时,
调研发现,大部分村监委会主任学历不高、对财会知识不通、电
脑业务不熟,关于如何监督经常表现的如同老虎吃天、无从下爪。
对监委会职责权限的了解仅限于监督钱花了多少、花到什么地方,
对于该不该花、往哪里花几乎不过问。对村务管理、受理和收
集村民意见,按规定应该享有的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
权、主持民主评议权五项权力不了解。调研中,当问及部分村监
委会主任“本村村监委会如何监督审核账务?具体流程是什
么?”仅回答“查看账本”,问及村监委会主任“本村民主测评
由谁来主持?”,均回答“由村书记主持”,个别村监委会主任回
答“由镇政府组织”。问及“村监委会的职能职责是什么?”,大
部分村监委会主任回答“监督账务”。甚至极少数村监委会主任
回答“支部书记让干嘛就干嘛”。上述现象,充分说明了大部分
村监委会主任对自身职责不明确,对村监委会监督内容不清楚。
(三)不愿监督。《意见》要求,村监委会成员要有较好的
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
众公认,要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要热心为村民服
务。但调研发现,部分村监委会主任工作中纪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