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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关于进一步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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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关于进一步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职 能作用的几点思考 乡村作为县域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乡村安,郡县无不 安”。在村一级工作中,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 从源头遏制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 重要一环,也是我们推行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关键环节。 20XX 年 X 月 XX 日,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村 务监督委员会;20XX 年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正式写入《中华人民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XX 年 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至此,这一制度正式从“一村之计” 发展成“浙江经验”,最终上升为“治国之策”。 20XX 年以来,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洛川县委积极探索推行乡村社会治理 “133 制”工作机制,即聚焦党建引领“一条主线”、推行“三 项机制”、实现乡村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旨在全面提 升全县基层治理水平,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一个和谐 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一做法得到省委的重视与认可,在陕西工作 交流第 65 期刊发。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村监委会的作用 至关重要,但从近几年查处的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来看, 数量仍然居高不下,20XX 年全县查处农村党员干部 138 人,占 比 63.9%;20XX 年全县查处农村党员干部 115 人,占比 54.8%; 2023 年全县查处农村党员干部 109 人,占比 56.8%,这些数据表 明目前我县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易发多发,这也从侧 面反映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并没有真正有效发挥。 为找出症结所在,更好地发挥村监委会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 作用,有力助推“133 制”在全县深化落实,用有效管用的监督 预防和减少基层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县纪委监委认真贯 彻落实“四下基层”要求,针对洛川基层监督工作实际,主动领 题成立调研组,分别与镇(街)党(工)委书记、纪(工)委书 记、村党支部书记、村监委会主任、群众座谈交流,设置 5 种调 查问卷,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到 13 个镇(街)、便民(城市 社区)服务中心村组,累计发放调查问卷 650 余份,通过个别谈 话、查看资料、入户询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村务监督 委员会的整体运行及村监委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现就 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实事求是找准制约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瓶颈” 我县目前共有 13 个镇(街)、便民(城市社区)服务中心, 196 个行政村、7 个居民社区,设有村务监督委员会 203 个,目 前配备村监委会主任 201 名,空缺 2 名。201 名村监委会主任中男 性 183 人,女性 18 人;年龄最小 32 岁,最大 65 岁,平均年龄 46 岁;大专学历 39 人、占比 19%,高中专学历 23 人、占比 11%,其余均为初中以下学历水平。 调研发现,目前我县村监委会履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在 “我是谁”“干什么”“怎么干”三个核心问题上含混不清、定位 不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敢监督。根据《意见》要求,村监委会应重点对村 务决策和公开情况、村级财产管理情况、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事项开展监督。 但调研发现,部分村监委会主任不敢监督村“两委”的工作、 更不敢监督审核“两委”账务收支情况,从内心深处觉得监督工 作中的“签字审核”就是装样子、走过场、搞应付,导致绝大多 数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有的村支部书记为人处事比较强势,村 监委会主任甚至连最基本的知情权也没有,更不用说“签字审 核”。比如:某村“一肩挑”的支部书记独断专行,经常是在工 作完成以后开个会,给“两委”班子成员通报一下决定事项,在 事前、事中,根本没有村监会委主任参与的痕迹,而村监委会主 任又怕得罪村支部书记,奉行“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好人主义, 对村级事务索性不闻不问、不管不顾、放任自流。比如:某村的 监委会主任对本村 20XX 年 5 月开工、6 月底完成的道路硬化项 目施工合同、账务收支均不掌握、不知情,具体情况也不敢过问。 某村监委会主任为图省心省事,甚至直接将监委会公章交予村支 部书记代管,主动放弃监督,不履行职责。调研组通过走访了解 及调研问卷统计,大部分群众认为当前村监委工作开展不力。在 走访谈话中当问及村监委会主任履职情况时,部分群众直接坦言: ——“那就是空架子、没啥用” ——“人家监督什么,我们也不知道,开会也没说过” ——“那和书记就是叔伯兄弟,本身就是一家人,能监督个 啥!” ——“他爱监督不监督,跟咱也没啥关系,村里的事咱也不 问、不管,利也不得,人家爱咋弄咋弄” 通过上述回答,可以看出村监委会主任因为自身“不敢监 督”、不能大胆正确履职,导致在群众中信任度、认可度不高, 没有真正体现这一组织的监督权威。 (二)不会监督。按照《意见》要求,村监委会成员不得由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 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担任;村监委会要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 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 督事项,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两委”提出工作建议,同时 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并报告等。 但当调研组问及村监委会主任“每天开展些什么工作?”大 部分村监委会主任回答:因为兼职,日常除“偶尔审核账务”外, 每天都在执行村“两委”安排的工作,高度参与村务工作。同时, 调研发现,大部分村监委会主任学历不高、对财会知识不通、电 脑业务不熟,关于如何监督经常表现的如同老虎吃天、无从下爪。 对监委会职责权限的了解仅限于监督钱花了多少、花到什么地方, 对于该不该花、往哪里花几乎不过问。对村务管理、受理和收 集村民意见,按规定应该享有的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 权、主持民主评议权五项权力不了解。调研中,当问及部分村监 委会主任“本村村监委会如何监督审核账务?具体流程是什 么?”仅回答“查看账本”,问及村监委会主任“本村民主测评 由谁来主持?”,均回答“由村书记主持”,个别村监委会主任回 答“由镇政府组织”。问及“村监委会的职能职责是什么?”,大 部分村监委会主任回答“监督账务”。甚至极少数村监委会主任 回答“支部书记让干嘛就干嘛”。上述现象,充分说明了大部分 村监委会主任对自身职责不明确,对村监委会监督内容不清楚。 (三)不愿监督。《意见》要求,村监委会成员要有较好的 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 众公认,要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要热心为村民服 务。但调研发现,部分村监委会主任工作中纪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