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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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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巡视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党和国家 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 贯通协调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党内监督贯通、国家 监督协调、社会监督联动三种模式。2024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 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巡视 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大背景 下,应以此次条例修订为契机,充分发挥巡视监督的统筹协调作 用,强化其贯通性,针对不同监督类型制定相应的衔接规范,加 快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的信息互通共享,深化巡视整改联动闭环 机制建设。 一、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时代背景与理论基础 巡视监督的初步形态源于中国古代的监察体系。在马克思主 义理论的指导下,结合党的实践和中国实际情况,巡视制度在党 的建设、国家改革与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 巡视监督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一环,党中央不断强化对 中央巡视工作的领导,确立了中央巡视工作的指导方针,每次巡 视结束后都认真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的任期 内,党中央共组织开展了 12 轮中央巡视,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 现一届任期内对巡视对象的全面覆盖。进入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时 期,中央首次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办公厅、中央组 织部等重要部门纳入巡视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巡视工作的力度和 效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 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 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二十大召 开后,二十届中央巡视将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等多种 方式相结合,高效推进巡视全覆盖任务,目前已接近完成 50%的 全覆盖目标。 2024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自 2015 年 8 月党中央印发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来的第二次修 订,体现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高度重视。 《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巡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监督 的贯通协调,将“协同性”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原则。作为党内 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巡视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是完善党 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环节。从理论上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 的贯通协调根植于党的自我革命理论和整体性治理理念。作为政 治监督的核心形式,巡视监督具有权威性、政治性和全覆盖特征, 而纪检监察监督侧重执纪问责、审计监督擅长专业核查、人大监 督体现人民主权、舆论监督反映群众诉求,各类监督在职能上的 互补为贯通协调提供了可能空间。《条例》将“落实巡视监督以 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列为巡视 重点,这是基于不同监督形式的功能差异而作出的制度设计。从 实践需求看,这些监督必须统筹联动、一体推进,协同配合、衔 接贯通。因此,建立健全贯通协调机制是破解各类监督碎片化问 题的必然选择。这种协调不是简单叠加,而是通过制度设计将各 类监督的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使监督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 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监督制度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等控权理论的鲜明特色。 二、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实践进展与典型模式 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完善,这个体系包含党 内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而“党的执政地位, 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 的”。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为了加强自身 建设,确保党的纪律和规矩得到遵守,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而设立的。近年来,各地不同部门围绕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 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这些 探索大致可分为与党内监督贯通、与国家监督协调、与社会监督 联动三大主题类型。 与党内监督贯通。“纪巡”联动机制成为与党内监督贯通的 代表性模式。《条例》明确巡视组可抽调纪检监察机关骨干参与, 为这种机制的贯通提供了制度依据。河北省在“纪巡”联动的探 索方面作出示范。2025 年,河北省委巡视机构与省纪委监委协 同合作,构建了“五方会商”问题线索处置机制,该机制涵盖巡 视办、巡视组、案管室、信访室以及监督检查室。通过纪检监督 与巡视工作的紧密联动,有效凝聚了监督合力,显著提升了巡视 发现问题线索的精准度和成案率。此外,河北省委巡视办制定会 商工作方案,推动提升会商效率,保障会商过程规范化程序化。 据统计,自十届河北省委第五轮巡视启动以来,河北省积极运用 “五方会商”机制,累计移交问题线索 1252 件。与前四轮巡视 相比,该机制使巡视发现问题线索的成案率平均提高了 7.7%。 与国家监督协调。巡视监督与国家监督的结合,是完善党和 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国家监督涵盖人大监督、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形式,这些监督各有其职责范围和监 督重点。首先,“人大+巡察”协同监督开创了监督的新路径。巡 视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具有高度的政治权威性和组织 权威性。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享有派生自人民的 第一性监督权,具有法律权威性和广泛的民意基础,两者结合, 能够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人 大+巡察”协同监督的探索上,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建立了人 大与巡察办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业促进法》的执法检查工作中,该县人大常委会邀请县委巡察办 全程参与,形成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情况报告,向县委提出重 要建议。此举既发挥了人大监督的法定第一性监督的优势,又借 助巡察的政治穿透力,形成了党和国家的监督合力。在人大外, 巡视机构也可为其他国家监督机构提供支持,如协助开展专项检 查、提供监督线索等。例如,海南海口等地探索实施了“巡察+ 统计”联动监督机制,将巡察工作的权威性与统计工作的专业性 有机结合,更精准地发现经济领域的问题。这种模式的核心是通 过人员互通、信息共享、成果共用实现优势互补,让专业人士 通过巡视监督的贯通功能更方便地进入专业监督领域。 与社会监督联动。在反腐败体系建构的思路中,社会方面的 作用不容忽视。社会监督的主体在所有监督里最为广泛,包括人 民群众、社会组织、媒体等,这种广泛的监督主体不仅可使监督 覆盖社会的各个领域,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而且体 现了人民民主权利,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 在信息时代,“巡察+媒体”模式是巡视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的重 要创新,通过与媒体合作,借助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巡察机 构能广泛收集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