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筑牢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法治根
基(治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
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的决定》,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全面部署。在推进统一大
市场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让法治建设贯穿全过程和各方面,使法
治建设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需要相适应、相协调。
为市场基础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法律在构建和维护市场基础制度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扮
演着重要角色。政府在建设现代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市场基础
制度过程中,需要强化法治引领,夯实法治保障。
现代产权保护制度是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是
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根本保障。完善现代产权保护制度,就
是对各类产权给予平等保护。无论物权、债权、股权还是知识产
权,都应纳入保护范畴,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当前,我
国以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为基础,产权保
护制度逐步形成,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从而确保各类产
权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保护,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司法手段,提
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此
外,相关部门还不断完善产权登记、产权交易、产权争议调解等
制度,确保产权流转顺畅,减少因产权纠纷带来的市场摩擦。
下一步,国家应进一步推动产权保护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系统化衔
接,加强不同产权类型间的协调机制建设,探索平台经济、数字
资产等新型财产权的界定与保护路径。同时,执法部门应提升产
权执法效能,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联动,完善跨部门、跨
地区的协同保护机制,确保产权保护在实践层面落地见效。只有
通过法治化手段全面夯实产权制度根基,才能更好释放制度红利,
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活力。
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是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关键。市
场准入机制是保障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参与市场活动的制度安排,
其统一性对于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至关重要。一方面,政府需要
统一市场准入标准,明确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程序和标准,消
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确保市场主体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平等的
准入待遇;另一方面,有关部门需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
率,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应通过严格落实“全
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制定全国通用性资格清单,统一并规范
评价程序及管理办法。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内容。公平
竞争不仅是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经济秩序健康运行的
体现。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
准市场体系,国家需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规则体系,加快《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配套法律规范的修订和完善,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的
内涵、边界和监管方式。市场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更
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各项政
策措施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形成制度性保障。
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以法
治为基础的信用制度,有助于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纳入规范化、
制度化轨道,实现对失信行为的法律约束与惩戒。健全社会信用
体系,不仅需要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机制,还需通过
立法明确信用记录的采集、使用和保护标准,确保数据合法合规,
保障主体权益。在此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