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系统深入整治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
(治理)
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是个别地区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
基于个人或部门、地方利益的驱动,滥用执法司法管辖权,对经
营主体违规实施异地查封、扣押、冻结、划转等财产强制手段,
或者违规实施异地抓捕、拘留等人身强制措施。异地趋利性执法
司法损害法治环境,进而损害营商环境,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
形成。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系统观念,认真分
析其复杂成因,通过全面深化关键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以治理。
整治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势在必行
近年来,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引发全社会关注。个别地
区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基于利益动机跨区域办案,甚至出
现了“碰瓷式”或“钓鱼式”办案,然后以协商认罪罚没结案,
因其跨区域性,被社会舆论形象地比喻为“远洋捕捞”。以广州
市为例,自 2023 年以来,已有近万家企业遭遇异地执法,绝大
部分是民营企业,而且大部分案件存在较明显的趋利性执法动机。
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破坏营商环境。世界银行对营商环境的
定义是“企业无法控制的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对企业整个生命
周期中的行为有着重大影响”,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
营商环境的定义“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
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这些权威定义表明,营商环境作为
由公共治理机制、秩序营构而成的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氛围场景,
是一项包含资源禀赋、基础设施等显性硬环境与文化理念、制度
规则等隐性软环境的综合系统工程,而在其中,制度环境尤其是
法治环境无疑具有重要地位。当前,我国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阶
段,传统粗放型发展方式下的生产要素成本比较优势渐趋弱化,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刚性约束条件日益强化,企业综合运营成
本大幅攀升,亟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
义就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因此,营商环境建设重心也由“强
政策”向“强法治”转型,法治在营商环境中的核心价值日益凸
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源于法治
所具有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由此形成了
稳定、透明、可信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这是经营主体创业动
力和创新活力的源泉,也是我国经济行稳致远的基石。特别是国
际国内复杂形势下,以政策确定性应对化解发展环境不确定性,
构成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课题。而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侵
犯了经营主体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是对市场预期的损害、创
业信心的动摇,不仅破坏了法治的严肃性与公信力,而且也阻碍
了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与市场活力的充分涌动,与形形色色的
“玻璃门”“卷帘门”“旋转门”一道,构成了市场隐形壁垒,阻
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序形成,最终阻碍市场经济的发育与发
展。
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引起充分关注与高度重视。为贯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的
要求,2025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
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
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
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同年 1 月 7 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全
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明令禁止趋利性执法,要求
“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
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
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
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执法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以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治高度对趋利性执
法司法保持一以贯之的警醒和整治姿态。公安部为切实解决逐利
执法、争抢案件问题,于 2020 年、2021 年先后出台《公安机关
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
定”》。2021 年 4 月 22 日的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明确要求
“开展公安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将违规异地执法办案、逐利
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纳入整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则分别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与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的政治高度积极部署开展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治理工作。2025
年 3 月 8 日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均从不同职能角度
表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积极参与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强调“加强对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
法案件的审查,严防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最高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报告则明确“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开展违
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可以说,治理异地趋
利性执法司法,已成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高度共识和集体行
动,这对于有力净化执法司法环境、有序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
设、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成因研判
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作为顽瘴痼疾由来已久,具有多样复杂
的成因,既有时代性因素,又有体制性因素,可以说是经济形势
深度承压、社会生活态势演化、立案管辖体制交错、部门地方利
益驱动等多元因素交织催生的产物。
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网络化引发的地域管辖泛化是制度性
成因
传统社会由于社会组织系统的相对封闭,社会结构、关系主
要建立在地缘基础上,故而基于执法司法成本、便捷性、有效性
等多方考量,执法司法管辖制度以属地为基础规则。我国有关法
律均明确了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案件行为地管辖的基本原
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
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关于违
法犯罪行为地的解释,既包括行为发生地(其中包括行为实施地、
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等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等),又包括结果发生地(其中包括违法犯罪对象被侵害地、违
法犯罪所得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等管辖的准据要素。在前数字时代,基于人口与地理的强关系,
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活动半径或区域即违法犯罪地与管辖地能够
大致重叠,违法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可
确定性,即使跨空间、跨区域违法犯罪管辖权的归属判断并不会
成为很大的问题。但在当下数字时代,社会结构生态、运行方式
发生了颠覆性的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