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扎实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处罚必
要性高效裁量(治理)
2024 年 11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
接工作指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
接案件,既要审查依法是否应当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也要
审查是否有必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随着行刑反向衔接
制度的深入落实,办案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如何判断处罚必要性,
直接决定后续衔接程序是否启动,成为关涉落实“高质效办好每
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保障制度运行效果不可回避的问题。
然而,从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当前处罚必要性裁量还存在裁量原则、
依据不明确,内外办案协作配合机制不畅,配套规定供给不足等方
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当从理念上优化、依据上实化、
机制上细化三个方面持续用力,切实推动处罚必要性的科学、精
准、高效裁量。
聚焦确立正确理念,保障裁量的科学性
始终坚持公正优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
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
性要求,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目标要求。检察机关对经
历了刑事程序的被不起诉人,判断是否移送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
违法责任,系跨越部门法的司法裁量行为,需要全面考量行为的行
政违法性、社会危害性、行为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结合预防违
法犯罪的形势要求、行为人违法后的表现、在刑事阶段的处遇等,
权衡是否整体上达到过罚相当,是否达到恢复受损法益、惩戒违
法犯罪的目的,最终实现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检察机关坚持处
罚法定前提下实现处罚必要性的精准裁量,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的行政目的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利益不受违法行政处罚
侵害相一致,避免出现与人民群众法感不相适配、偏离人民群众
朴素正义感的案件,就是以个案的依法公正、高质效办理让人民
群众对公平正义可感可触。以公正优先原则统领处罚必要性裁量,
符合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运行逻辑,也契合“高
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注重兼顾行政效率。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遵循相应
运行机制,制裁理论与执法体制各有特点。刑法与行政法在规范
的保护目的、违法行为危害性的判断上存有差别,刑法干预具有
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政法侧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
政处罚主要着眼于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的不法行为给予及时、有效
的打击促使行政秩序归于正常。检察机关裁量处罚必要性应当考
虑到行政法亦是以一定手段履行保护社会秩序任务,必须关照两
种法律体系和两种责任,尊重行政法的客观规律和治理逻辑,基于
行刑一体化保护视角在两种责任体系中探寻处罚原则和治理之
道,在保障个案公正的同时兼顾行政效率要求,实现“应处罚尽处
罚”。切实以高质效的监督办案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
切实恪守履职边界。全面落实各项行政法律规定,既是行政
检察履职的基本前提,也是行政检察履职的重要任务。特别是大
量行政犯在我国刑法中得以确立的情形下,行政犯构成要件上的
行政从属性、法律责任上的行政可罚性决定了行政犯适用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更要正视从宽后的免罚、不罚问题。办理行刑反向
衔接案件权衡处罚必要性,往往需要调查行业领域执法司法政策
及治理现状、行政法律法规的具体处罚规定及实施情况等。这为
发现不同行业领域行政法律法规立法及实施过程中行政与刑事
治理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契机,检察机关进而以检察监督为抓手,促
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对于从全局上破解公法责任分置产生
的问题,凝聚社会治理合力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主体为行政主管机关,检察机关更多的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听
证、调查、听取意见等形式开展处罚必要性审查,应当按照法律
的规定和程序推进工作,严守职能边界。
聚焦实化依据体系,保障裁量的精准性
推动完善立法规定。行政处罚法第 32 条第五项采取开放式
的立法技术授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的具体情形,但行刑反向衔接办案实践中发现部分行业领域具
体行政法及裁量基准缺乏此类规定。另外,有的罚则规定的罚款
数额较大,即使违法行为经权衡有处罚必要性,检察官也会因担心
过罚不当而不建议处罚,存在影响制度运行效果的隐患。裁量处
罚必要性根本上还是要对照具体行政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
罚规定,衡量行为的行政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基于以上情况,检
察机关应结合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推动行政机关贯彻行政处
罚法关于从轻、减轻、免予处罚以及“首违不罚”等的立法精神,
依据行业领域行政法规制目的和保护法益的特点,采取类型化的
立法表述方式在行政法律法规或裁量规则中列明从轻、减轻、不
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采取只设处罚幅度上限不设下限的立
法方式细化完善裁量基准,并依据打击违法犯罪形势动态调整处
罚幅度,逐步建立起刑事不起诉、行政处罚相衔接的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