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深入推动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治
理)
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
然要求,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需要,具有鲜明的价值属
性。完善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路径,要坚持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
相结合,切实将羁押听证打造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优越性的示范窗口,在法治轨道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羁押听证制度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落实宪法尊重和保
障人权要求,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理论渊源,传承弘扬人民司法
优良传统,积极跟进适应现代司法理念,成为新时代司法制度的重
要创新之处。2021 年 8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羁
押听证办法》(下称《办法》),标志着羁押听证工作成为法定程式,
制度运行近四年来,以其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民主权利、彰显公
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焕发出深厚生命力。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
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下,有必要加强对
羁押听证制度发展的深入审视,进一步推动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
提出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的主要考量
羁押听证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与变更的审查方式,贯
穿于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环节。
其目的是依法规范羁押听证,加强羁押措施审查,确保刑事诉讼程
序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羁押听
证实质化强调通过完善制度设计与优化程序机制,有效解决实践
中存在的听证主体参与不足、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听证意见缺乏
刚性等问题,进而实现制度权威和预期功能。羁押听证实质化运
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然要求,是落实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的客观需要,具有鲜明的价值属性:一是以先进政治性为引
领。契合党的执政理念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将
民主监督嵌入司法程序,以法治手段强化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二
是以规范法治性为根基。契合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动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的实践要求,强调程序和实体并重、公正和效率并
重、监督和治理并重,以制度创新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三是以
坚持人民性为核心。契合全过程人民民主履职要求,在制度设计
上体现人民立场,在运行机制上回应人民需求,在价值导向上彰显
人民主体地位,以法治实践深化“人民检察为人民”根本宗旨。
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面临制度欠缺与现实困境
结合对羁押听证实质化的研究和思考,通过开展充分调研和
走访发现,羁押听证工作在检察环节运行总体较为顺畅,但还需要
在制度设计、程序运行及配套机制等方面加以优化。一是组织实
施方面。基层检察机关普遍面临人案矛盾问题,导致听证适用率
还不高。虽然《办法》第 4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申请羁押听证,但从已经启
动的听证程序看,大多是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其主要原因是人
民群众对羁押听证制度缺乏足够了解,申请渠道不够通畅。二是
配套机制方面。在当事人权益保障、听证效力保障等机制建设方
面仍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如对听证决定的异议机制和救济
途径尚有待明确,听证场所建设还需健全和规范等。三是立法方
面。现阶段,羁押听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检的规范性文件,程
序启动与运行缺乏高位阶法律支撑,适用范围和条件仍显原则化。
实践中存在办案部门衔接不畅情形,制约了羁押听证制度价值彰
显。
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的机制构建与完善路径
完善羁押听证实质化运行路径,要坚持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
相结合,切实将羁押听证打造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优越性的示范窗口,在法治轨道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聚焦法定地位实质化,进一步增强刚性与约束。通过立
法确认的形式,及时将羁押听证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解决羁
押听证运行中存在的内部认识不一、外部共识不足问题,消除执
行中的模糊地带,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的应有之义。
明确具体立法路径,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章节中增设
独立条款,明确羁押听证适用于审查逮捕、延长侦查羁押、羁押
必要性审查三类案件,通过立法强化制度刚性,促进刑事诉讼相关
环节落实羁押听证实质化要求。明确办案部门协同义务,如进一
步明确侦查环节主动配合听证举证,承担社会危险性证据开示义
务;在审判环节强化后续审查,调取听证笔录作为判断羁押行为合
法性的关键证据。明确羁押听证强制适用范围,《办法》第 3 条
规定了可以进行羁押听证的六种情形,建议在此基础上,将具有重
大影响、重大争议的案件以及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