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以高水平法治助力共建“一带一
路”高质量发展(治理)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余年来,中国始终坚持和平发展、
互利共赢,同合作伙伴一道,把“一带一路”打造成团结应对挑
战的合作之路、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的健康之路、促进经济社会恢
复的复苏之路、释放发展潜力的增长之路。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
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社会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在
此进程中,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往也必然面临无法回避的各
类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国内
国际两个大局,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
要论断,为解决全球性挑战提供了应对之道。面向未来,应高度
重视法治保障机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高水平
法治为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是对社会经济实践的制度性回应,各种
经济要素以及相互关系的现实存在状态最终表现为相对应的法
律行为和法律关系。“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经贸合作,涉及交通、
能源、通讯、金融、旅游、教育、物流等各个领域,在落实层面
离不开各类具体法律主体——如政府、企业、投资者——实施各
类相关行为,包括订立协议、设立公司、招募雇员、技术转让、
材料采购、土地征用、税收缴纳、外汇管制等。在此过程中,主
观的经贸意向才能具体化为客观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效果。因此,
各国之间的经贸交往必须依托法律规则才能实现。
“一带一路”涉及东亚、西亚、南亚、中亚、中东欧、南欧
等区域,相关国家或地区分属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
混合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等不同法系,其各自所传承的法律文化
理念、法律制度规范、司法审判机制均有所不同,甚至存在天壤
之别。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相关国家之间如果不能达成
共识或协议,基于经贸交往必然会产生各类法律关系与各种法律
风险,进而产生法律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冲突与融合,以及由此
引发的各国之间的法治合作问题。
当前,“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之间的法治合作机制尚不够完
善。我国与部分相关国家曾订立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助的内
容和范围不尽相同,但主要以司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为主。然而,
共建“一带一路”牵涉的经贸合作内容多样、形式复杂,包括基
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投资、资源开发、金融监管、人文教育、
生态保护等,所涉及的法律合作不仅限于司法判决,还包括反洗
钱、税收征管、跨境支付、通关协助、学位互认等,与各国的立
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