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更好发挥法治在进一步深化农村
改革中的作用(治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出战
略部署,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
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等。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 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
划(2024—2035 年)》等重要文件,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运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农村改革一系列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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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
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和
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
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处理好农
民与土地的关系,必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即坚持农
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
关系,完善“三权分置”制度。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农村土地集
体所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日趋完善。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就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参与等问题作出细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开辟了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新篇章。2024 年 6 月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更是我国“三农”立
法史上的标志性成果。当前,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必须突出
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积极探索盘活撂荒地、恢
复地力的适宜机制,落实最严格保护耕地制度;深化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让农民
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依法处置
侵害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为。
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首先,我国法律不断强化农户作
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
权利”,“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
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
更或者解除”。其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日益增
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
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同时,《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可以用土地经营权进行融资
担保,进一步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我国稳步推进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这是改革
开放以来我国强化农民权益保护的又一重大成果。当前,应进一
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信息化建设。最后,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原则。有序推进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既要遵守不得将承包
地打乱重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的原则要求,又要
对承包地自然灾害毁损、土地权属争议、公共设施占地、人地矛
盾突出等情形作出妥善安排,依照法定的权限、方式和程序处理。
完善“三权分置”制度,既顺应了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
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也能满足在当前条件下更好坚持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制的现实要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于 2018 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出台,
“三权分置”正式成为国家法律。当前,进一步深化“三权分置”
改革,必须充分尊重农户作为承包主体的法律地位,充分尊重农
民流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