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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更好发挥法治在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中的作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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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更好发挥法治在进一步深化农村 改革中的作用(治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出战 略部署,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 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等。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 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 划(2024—2035 年)》等重要文件,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运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农村改革一系列重大问题。 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 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和 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 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处理好农 民与土地的关系,必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即坚持农 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 关系,完善“三权分置”制度。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农村土地集 体所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日趋完善。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就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参与等问题作出细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开辟了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新篇章。2024 年 6 月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更是我国“三农”立 法史上的标志性成果。当前,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必须突出 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积极探索盘活撂荒地、恢 复地力的适宜机制,落实最严格保护耕地制度;深化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让农民 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依法处置 侵害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为。 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首先,我国法律不断强化农户作 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 权利”,“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 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 更或者解除”。其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日益增 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 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同时,《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可以用土地经营权进行融资 担保,进一步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我国稳步推进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这是改革 开放以来我国强化农民权益保护的又一重大成果。当前,应进一 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信息化建设。最后,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原则。有序推进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既要遵守不得将承包 地打乱重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的原则要求,又要 对承包地自然灾害毁损、土地权属争议、公共设施占地、人地矛 盾突出等情形作出妥善安排,依照法定的权限、方式和程序处理。 完善“三权分置”制度,既顺应了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 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也能满足在当前条件下更好坚持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制的现实要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于 2018 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出台, “三权分置”正式成为国家法律。当前,进一步深化“三权分置” 改革,必须充分尊重农户作为承包主体的法律地位,充分尊重农 民流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