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治理)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已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信息革
命历史机遇,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治网之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
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并明确各项改革任务。健全网
络综合治理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新征程上,要深入把握
互联网发展规律,坚持系统观念、善用系统思维,凝聚网络综合
治理强大合力,全面提升网络综合治理效能,营造更加清朗有序
的网络环境,让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安全感。
1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党对网信工作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治网之道的本质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党中央对网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确保网信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必须坚持党管互联网,
加强党对网信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网络强国建设始终沿着正确
政治方向和道路前进。
全面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
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习近
平总书记强调:“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
关。”互联网对我们党执政的考验、对国家事业发展的影响都将
是长期的,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管互联网的原则,将网络意识形
态工作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决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
作责任制,全面压实党委(党组)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督
促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担当。坚决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
全,在重大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在工
作实践中不断增强斗争本领,牢牢把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
和主动权。
充分发挥党建引领网络综合治理的作用。坚持党建与业务
“双融双促”。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做到网络发展
到哪里党的工作就覆盖到哪里。通过培训党小组长、征集治网创
新案例等方式,将“双融双促”落实到基层单元。加强数字党建
平台建设,促进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策划系列联动活动,确保
党建工作与实际业务相辅相成。加大互联网企业和各类网络社会
组织的党建工作力度,分层分类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党建工作指
导全覆盖。强化党支部规范化建设,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发挥
党组织政治引领、把关定向作用,扩大党在新兴领域的号召力和
凝聚力。完善党政统筹和基层参与机制,通过党员下沉、例会传
导等方式密切联系群众,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网络综合治理。
提升领导干部用网治网水平。当今世界,信息传播技术日新
月异,用网治网能力是一个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和体现。党
员领导干部要主动适应信息化要求、强化互联网思维,提高学网
用网、管网治网能力。准确把握网络舆情生成演化机理,提高数
字治理能力、新媒体驾驭能力,练就防范化解风险、应对突发网
络舆情的本领。规范党员网络学习行为,加强领导干部用网管网
治网能力培养与评估,推动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成为事业发展的
最大增量。
2 深化网络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网络管理体制改革,需要主动适应网络舆论传播的趋势
与特点,坚持全要素、全领域、全过程治理,推动形成更加科学
高效有序的治网格局。
网络空间的复杂性决定了只有实现治理要素的系统整合才
能提升治理效能。网络综合治理要素主要包括治理主体(如政府
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治理层级(中央到地方各
级)、治理机构(各类监管和执行机构)以及治理手段(法律、
经济、技术、行政等)。应通过系统整合和优化配置,形成要素
间相互支撑、协同增效的治理格局,实现治理能力和效能的整体
提升。打破传统治理局限,构建跨域协同和联动的治理机制,通
过协同共治,实现各领域的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基于对网络问
题演变规律和治理特点的深入把握,突出治理工作的前瞻性、系
统性和连续性,事前注重预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提升治理预见性,
事中强化分析研判和及时处置,保障治理时效性,事后重视总结
反馈和经验优化,增强治理持续性,实现全过程治理,推动网络
综合治理向更高水平迈进。
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网信部门统
筹协调作用,加强网信部门与管网治网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优化
政府各部门的权责配置和工作流程,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协同治
网的合力。从顶层设计和宏观战略出发,在协商制定部门规章、
明晰权责利的基础上,完善跨部门协同应对机制,明确工作流程,
形成高质量的合作网络和制度化的长效协作机制。
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加快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
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法律、经济、技术、
行政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网络综合治理格局。进一步强化各级党
委(党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和主管主办责任;
健全全国一体、上下协同的网信工作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网信
工作力量,完善协调机制,增强治理合力;互联网企业应发挥平
台优势,承担治理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监管;互联网行业协会应
发挥组织优势,形成约束力强的行业规范,实现行业自律;尊重
网民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