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规矩立在实处让监督融入日常深入学习贯彻
新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2026年 3月 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
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在当前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
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大背景下,新《规
定》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不仅是对原有制度的继承
与发展,更是对新形势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出的更
高标准、更严要求,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国有资产安全提供
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深刻领会《规定》修订的背景与意义
作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2009年颁布施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在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
全和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
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状况的发展变化,党中央决定对其
进行修改完善。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会同
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认真做好《规
定》修订工作。修订《规定》,有以下 4个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特别是加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
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论
述,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
基础;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
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强调要着力完善国有
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要求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
清正廉洁,等等。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为加强国有企
业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提供
了根本遵循。修订《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
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落实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细化完善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更加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
觉地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作出贡献。
二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必然要求。国有
企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新时代以来,
我们党着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度,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国有企业的核心功能不断增
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修订《规
定》,着眼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
着力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监督,推动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坚定信念、任事担当,在促进高质量发展上积极
作为、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上攻坚克难,为更好发挥国有企业
功能作用、确保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
三是纵深推进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行动。党的十
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国企领域全
面从严治党,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化
对国有企业巡视巡察全覆盖,完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机
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加大对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力度,国有企业严的氛围逐步形成、正
的风气逐步树立,政治生态持续向好。修订《规定》,巩固拓
展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总结好运用好行之有效的成功
经验,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坚定
不移推动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四是着力破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突出问题的现实
需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经过新
时代以来持续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纪律观
念、廉洁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也要看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
廉洁从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政绩观扭曲,严重偏离
党和国家发展战略;有的靠企吃企,通过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进行利益输送;有的搞监守自盗、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
等。修订《规定》,聚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突出廉洁问
题,找准风险点、筑牢防火墙,不断扎紧制度篱笆,促进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规范履职、廉洁用权。
二、全面把握《规定》修订的内容与重点
(一)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是在适用对象方面。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
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
班子成员;同时规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
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
导人员,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
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规定》执行。新修订的
《规定》,适应管党治党现实需要,结合国有企业发展变化,
从“国有企业”和“领导人员”两个方面,对适用范围作了进
一步细化完善。
二是在国有企业类型方面。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衔接,新增国
有“全资”企业;二是考虑到有些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虽未
超过 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
协议安排能够对本企业进行实际支配,这些企业属于“国有实
际控制企业”,《规定》将此类企业也纳入规范的范围。
三是在领导人员方面。突出“党组织管理”,聚焦领导班
子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这些“关键少数”,对“领导人员”进
行分项列举,规定为 3类:一是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二是列
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三是列入上级
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
两类是对 2009年《规定》中“领导班子成员”的细化,第三类
是此次修订对适用范围作出的进一步拓展,主要考虑是这些高
级管理人员也掌握重要经营管理权,加强对他们的管理监督有
利于贯彻全面从严的要求,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发展稳
定。实践中,需综合把握国有企业类型及人员类别,确定是否
将相关人员纳入《规定》适用范围。此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