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法律工作者党风廉政专题教育会上的讲
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齐聚一堂,上一堂党风廉政课。在座各位都是法
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或许有人疑惑:廉政建设,与我们有直接
关系吗?我的回答是:不仅有,而且至关重要。这堂课关乎你们
的职业生命、个人自由,更关乎*县法治生态的纯净。
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
这项教育的核心精神,对于各位而言,就是必须明确:法律职业
的“政绩”与“价值”,绝不在于收取了多少费用、打赢了多少
关系案,而在于是否真正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公平正义、恪
守了职业良知。扭曲的政绩观,在法律行业的表现就是“利”字
当头、不择手段,其结局往往是身败名裂、人财两空。
下面,我结合当前的形势、最新的法律法规与行业动态,以
及我们身边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深刻认识职业特殊性,在法律职业属性中理解为何更需
敬畏法纪、坚守廉洁
法律工作者群体,天然具有双重属性。你们是法律的运用者
与捍卫者,比普通公众更精通法律条文与程序;但这也意味着,
一旦理想信念滑坡、职业道德失守,所引发的危害将更为严重、
手段更为隐蔽、性质更为恶劣。
(一)法律职业的特殊权利来源于国家信任,必须倍加珍惜。
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辩护等多项执业权利;基层法
律工作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员承担着化解民间纠纷、
维护社会和谐的神圣职责。这些权利与职责,是国家基于对法治
的信仰、对专业的尊重而赋予你们的公器与信任。这份信任,重
如千钧。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不仅是对当事人信任的背叛,更
是对法治根基的侵蚀,性质极其严重。珍惜这份信任,就是珍惜
自己的职业生命;辜负这份信任,必将受到法律和行业的严惩。
(二)法律职业的违规成本极其高昂,必须时刻警醒。从行
业监管看,《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明确了对
律师的六类纪律处分: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
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则包括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吊销证书,
意味着职业生涯的终结。而若行为触犯刑律,等待你们的将是冰
冷的刑事追诉。对于人民调解员,虽然没有“执照”可吊销,但
你们的工作直接体现基层治理的公信力。在调解中吃拿卡要、偏
袒一方,不仅违背了调解员的法定职责与职业道德,同样可能构
成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面临法律的严惩。
(三)法律职业对社会法治信仰的影响深远,必须以身作则。
请大家扪心自问:如果我们这些以法律为业的人,都视法律为工
具、视廉洁为无物,社会的法治信仰将从何建立?我们又有何颜
面去要求公众守法?法律职业群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社
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我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公众对法律
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心。如果守护者自身不正,防线必然失守。
因此,我们必须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尊法、学法、守法、
用法的模范,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职业的尊严和荣誉。
二、直视违法违纪的惨痛镜鉴,在以案为鉴中明晰红线所在
与沉重代价
空谈无益,我们直接剖析问题、审视案例、明晰后果。这些
教训,就发生在我们行业内部,有些甚至就发生在不久前。
(一)围猎司法行贿受贿,此路不通且是绝路。向法官、检
察官、仲裁员等司法人员行贿,或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
是法律行业最致命的风险之一。当前,国家对贿赂犯罪的打击持
续高压、法网愈密。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
二)》,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并特别明确了对监
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从严惩处精神。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更是降低了行贿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
认定范围,量刑标准更为严厉。一旦构成行贿罪,最高可判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因此被取消会员资格、吊销执照并锒铛入
狱的案例,并非罕见。更需警惕的是,有的法律工作者以“打点
关系”为名向当事人索取高额费用,实则中饱私囊,这同时涉嫌
诈骗,是双重犯罪。
(二)私自接案收费出卖当事人利益,实为自毁长城。法
律服务机构必须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这是铁律。私
下接案、收费不入账,不仅是严重的违规行为,更是滋生腐败、
背信弃义的温床。有的律师私下收了钱,却敷衍塞责,甚至与对
方当事人暗中勾结,损害委托人权益。这种行为,轻则被处以罚
款、停止执业,重则被吊销执业证书,若涉及诈骗或背信,还将
面临刑事责任。律师事务所因此受到处罚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每
一笔私下收取的费用,都是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炸毁你的职
业生涯。
(三)伪造变造证据妨害司法公正,等于自掘坟墓。这是法
律工作者的绝对红线。为了所谓“胜诉”,帮助当事人伪造合同、
签名,篡改录音录像,或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这是对职业道
德和法律底线的彻底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
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
罪”,在业内常被称为“律师伪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