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陆海统筹促进海洋生态系统健康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是拓展发展新空间、孕育新
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心系海洋,党的十八大
以来,先后作出“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构建从山顶到
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
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等系列重要论述,为经略海洋提
供了根本遵循。坚持陆海统筹,持续提升经略海洋能力,既是构
建新发展格局、拓展经济发展纵深的有力支撑,也是实现人与自
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重要依托。陆海统筹不仅是一种发展理念,
更是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国家战略。
陆海统筹的本质是摒弃陆海分割的传统思维,将海岸带区域
视为陆域与海域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完整社会—经济—自然复
合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象在海,根子在陆”,海洋
是地球上所有水系的最终归宿,据统计,我国近岸海域约 80%的
污染来自陆源输入。治海必先治河、治河必须联动治陆,建立陆
海统筹机制,推动从流域到海湾的全链条、一体化治理,是切断
污染根源、恢复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的必然选择,也是支撑海洋经
济发展新动能、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准确把握陆海统筹
的系统要求,必须将海洋视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
分,深刻认识流域、河口、海湾、近海之间的物质循环、能量流
动和信息传递的内在联系,任何孤立地看待陆地或海洋的思维,
都可能导致顾此失彼、治理失效。因此,必须坚持系统观念,走
陆海协同治理之路。
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日趋完善。2018 年,
国务院机构改革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
门,强化了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统筹协调。2023 年,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坚持山水林
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
大格局”,让陆海统筹的科学内涵更加具象化,也揭示了陆海生
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内在发展规律,为陆海统筹的生态环
境保护与治理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十五五”规划纲要
明确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提高经略海洋能力,加快建设海
洋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陆海统筹”确立
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理念,将海洋纳入生命共同体的整体保护
框架,为陆海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且坚实的法
治保障。2025 年 7 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强调“更加
注重高效协同”,为新时期推进陆海统筹指明了方向。新形势下,
陆海统筹逐渐从战略思考向具体实践迈进,充分体现当前海洋生
态环境保护已经从海域末端整治向陆海统筹系统治理、从单一流
域治理向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转变。
“十四五”以来,围绕入海河流管控、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海洋垃圾治理等重点领域,一系列精准化、系统化的陆海统筹治
理措施相继实施,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2025
年,全国 230 个国控河流入海断面总氮平均浓度为 3.34mg/L,
较 2020 年下降 0.3 个百分点,总体保持基本稳定,全国近岸海
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 84.9%,较 2020 年提高 7.5 个百分点。重点
监控的 24 个典型海洋生态系统连续 5 年消除“不健康”状态。
重点海湾岸滩垃圾平均盖度下降约 60%。
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仍存在深层次矛盾。党的十八
大以来,在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引领下,陆海统筹在制度框架搭
建、污染防治和海湾综合整治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然而,
阶段性突破尚未转化为系统性变革,陆海统筹的协同治理仍面临
深层次矛盾与瓶颈。
陆海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有待深度融合。我国流域保护治理基
于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的流域分区管理体系开展,海洋生态
环境保护建立了“国家、省、市、海湾”分级治理体系,在陆海
统筹治理中,行政边界常与自然地理单元(流域、海湾等)不一
致,与以空间为基础的陆海目标责任体系衔接不足。同时,陆海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衔接不够,当前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
标中,总氮仅作为湖库的基本项目参与湖库营养状态评价,未对
入海河流总氮提出管控要求,导致当前近岸海域无机氮超标问题
依然突出。除山东、广东、浙江等省份部分河流外,全国流域层
面尚未提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总氮管控要求。
入海河流上游地区治理责任不明确。据测算,大江大河入海
总氮入海通量约占全国入海河流总氮入海通量的 73.5%,受总氮
治理复杂性制约,“十四五”期间对近岸海域水质影响突出的大
江大河总氮治理仅提出原则性要求,纳入治理的入海河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