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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高标准守住党纪底线---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两部法规专题党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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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高标准守住党纪底线 ---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两部法规专 题党课讲稿 同志们:     在全县上下正在开展《准则》《条例》两部法规学习月 活动和面向全体党员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 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以下简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之际,我们今天利用党员活动日来上一堂关于学习贯彻 《准则》《条例》两部法规专题党课。 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 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  和纪律底线,备受各界关注。修订工作历时一年,集中全 党 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汲取历史经验、尊重前人智慧 ,体现 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 对于一个党员,纪律是高 压线;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 生命线。《准则》《条例》 ,为 8700 多万共产党员制定了思想、行为准则。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 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 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两部党内法规的颁布实施 ,对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于协调推 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准则》紧扣 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 ,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树起了道德“高线”。《条例 》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为党组 织和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条例》将党 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并把政治纪律排在 首位,这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规律,也抓住了管党治党的根本 。党建领域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 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 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 治党新的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被媒体誉为“史上最 严党纪”。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 求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系统党员干部必须高度重视 ,牢牢抓在手上,准确领会立意内涵,深刻把握精神实质 ,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深刻理解中央 协调推进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在布局中全面从严 治党的重要地位,深刻理解《准则》和《条例》修订、颁 布的重大意义,紧密联系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切实抓 好两项党规的贯彻落实,促进全县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科学 发展迈向新台阶。 今天,组织召开专题辅导学习,和大家共同学习研讨 这两部新法规,通过分析了解新旧之间的不同,进一步学 深学透新《准则》和新《条例》。与时俱进,紧跟党中央 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步伐,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 防线。 一、认清当前形势,把准中央从严治党新动向 (一)新《准则》和新《条例》的出台,是新形势下 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当 代中国,正处于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当今世界,正处于 格局演变的重要阶段。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既具有巨 大的政治优势,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党的十八大以 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 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反腐 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 突出问题。几年来,从严治党的实践表明,一些党员和党 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 大忧患。与此同时,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已经不能 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所以必须加以修 订和完善。两部应运而生的新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向全体党 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全体党员也 必须紧跟党中央步伐,切实遵守党的最新纪律要求。 (二)新《准则》和新《条例》的出台,是加强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利器。 面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形势,新《准则》和《条例》顺应人民群众对我们党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的新期盼,把党的十八大以 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树立高尚道德情操、 严明纪律戒尺。《准则》把“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 律己”要求转化为制度,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坚持 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供了具 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条例》细化党章和其他 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进一步明晰党 章党规党纪、严密执纪程序、加大惩处力度、明确执纪责 任,使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准则》和《条例》扎紧 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提高了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 ,体现了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治标和治本的双重功效 ,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制度保障 。 (三)新《准则》和新《条例》的出台,是维护社会 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面对当前复杂的社会形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 生改善、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党的建设等各项任务艰巨 繁重。要做好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准则》面向 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 优良传统作风,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条例》尊崇党章 ,细化政治、组织、廉洁、工作、群众、生活等“六大纪 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 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只有一起抓、一体执行,做到纪 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 ,才能让每一名党员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每一个党的组 织才能始终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从而凝聚起推动社会稳 定和长治久安的磅礴力量。 二、加强学习教育,理解两部法规改版新内容 下面我从修订后《准则》和《条例》的“改、增、删 ”内容,粗略向大家的说明此次修订版本。 先看《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 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 基础性法规。 与原版相比,其名称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 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修订后的《准则 》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 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 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 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 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 ”“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 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 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 的“四条规范”。 《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 角。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 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将普通党员纳入廉洁从政准 则,太有必要。一直以来,总有些人以为我又不是大领导,只 是 8700 多万党员中小小的一个,哪里会管到我?这种侥幸 心理和“小官巨腐”的产生不能说没有关系:中纪委网站文 章显示,今年 1-8 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 人, 涉案金额共计 3.23 亿元。“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 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另外,“准则”一词是 指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有一定的示范和标杆意 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覆 盖全体党员干部,也 是向全党明确了是非荣辱,明确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 ,有助于形成自觉自律、不想腐的氛围。如果普通党员有一 天当上领导,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也将更加牢固。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 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 ,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 够得着的高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原《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 “8个禁止”“52个不准”并非“去无踪”。很多内容作为 “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 再看《条例》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 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 ”“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对照《条例》修订前后的 内容变化,不难发现,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 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 这把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 践成果的“党纪戒尺”,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 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 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 线。其中,既做“减法”,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 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 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 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 风”等内容。 对比原《条例》,新《条例》主要体现以下两个特点 : 从“总则”中看出,党员受到处分后,后果更严重了 。 修订后的《条例》“总则”部分,第二章“违纪与纪 律处分”的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 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 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2003版《条 例》的第十二条规定中,“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 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 内”,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的类似条款还有第十 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如第十三条是修订后新增 的内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 (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又如,第十九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 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 处分”。在第二十条中,“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 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