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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波副厅长:在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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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波副厅长在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 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农业部和省委省政 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研究当前及今 后一段时期我省畜禽屠宰监管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安排 部署生猪定点屠宰专项整治和定点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上 午,大家参观了龙泉驿区智慧动监系统,该系统紧密结合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利用“互联网+畜牧业”创新屠宰 监管方式,对屠宰企业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并及时统计 分析相关基础信息,大幅提升了监督管理效能,为全省借 鉴推广打下了良好基础。刚才成都等地总结交流了畜禽屠 宰监管职责调整情况和监管工作经验,希望大家相互学习 借鉴,取长补短,推进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履行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 社会进步与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 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 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建 立了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 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 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 ,其中单独6条规定细化并加重了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 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明确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 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并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相对于其它法律规 定是绝无仅有的。畜禽屠宰环节是动物产品进入市场交易 、流入厨房餐桌的最后关口,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 要节点。此次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是国务院深化机构 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顶层设计建立食品安全监 管新机制的重要一环,客观上讲,畜禽屠宰监管职能由农 业部门承担,更有利于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监管,更有利 于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过去,我们也承担畜禽产品检疫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等相当一部分监管工作,而且《动物 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是目前畜产品上市流通的唯一合法证 明,在社会公众眼里就是 “质量证明”。但是,在近年发生 的“三聚氰胺”、“瘦肉精”及收售病死猪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中,农牧部门也因部分地方监管工作的缺失被推向“风口浪 尖”,承受了较大的社会和舆论压力,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 响。当前,全省农牧部门正处在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关 键时期,如果屠宰环节出现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追责,我们始终难辞其咎!为此 ,大家务必从国家治理的高度,从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 高度,从履职尽责、对社会公众负责的高度,进一步提高 认识,勇于担当、主动作为,认真履行好畜禽屠宰监管职 责,做畜产品安全的卫士,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 公共卫生安全做出应有贡献。   二、深入剖析,找准并解决好屠宰监管工作中的困难 问题   近年,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极 为关注,央视曝光的河南“瘦肉精”、江西福建屠宰加工病死 猪肉、河北山东违规检疫等事件,矛盾焦点最终都汇集在 屠宰环节。在省内,相关情况从来不是“风平浪静”,仅今年 3月份,关于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负面信息就有34条,且 主要集中在养殖污染、屠宰检疫等方面;巴中、眉山等地 相继查处的冻库肉类食品违规案件,矛头也指向屠宰环节 、检疫监管。“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我们责任不能推卸 、问题不能回避,只有深入思考、认真剖析,找准症结、 对症下药,方能“根治顽疾”。结合前期督查调研情况及工作 推进现状,当前我省生猪屠宰监管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 面:一是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产能过剩、布局不合理、设施 设备落后。目前,全省共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840家(其 中已换证的A类企业208家、B类企业475家,延期整改的A、 B类企业2165家),约占全国屠宰场点总数1/8,超过全省 规划设置2000个的40%,生猪屠宰能力大大超出了实际需求 ,许多屠宰设施处于闲置状态,造成资源浪费;现有屠宰 企业中实行机械化或半机械化的不足15%,远低于全国 20%的平均水平,且大部分屠宰设施设备简陋、经营管理粗 放,存在很大的环境安全风险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二 是生猪屠宰监管职能划转进展缓慢,机构、人员、经费等 条件保障不足。国务院2013年便对地方监管职能调整工作 进行部署,要求及时划转、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截至 目前,全国省级已基本完成屠宰监管职责调整,78%的市级 和59%的县级已经调整到位,而我省市级仍有甘孜、雅安、 内江尚未完成移交,县级除眉山市所有区县已完成交接外 ,全省还有61.1%的县未发文,有70%的县(市、区)未完 成畜禽屠宰监管职能调整、移交,滞后于全国平均进展水 平。近日,农业部专门发文要求我省加快推进市、县屠宰 监管职责调整,虽然不是通报批评,但已使我省工作处于 被动。在已完成职责调整、移交的部分地区,也存在只交 工作,不落实编制、机构、人员、经费、项目等条件保障 的情况,为开展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三是质量 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装备差、监测手段落后。 大多数屠宰企业未有效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未 开展或很少开展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兽药残留检 测,有的甚至没有购置基本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试剂 ,配备相关技术人员。监督执法人员专业知识缺乏、装备 差、手段落后、经费保障不足,履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的情况仍然存在,在每次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中,动物检疫工作均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并有部分责任 人为此被追责、处刑。畜产品质量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 任务,要求我们必须履职尽责,防微杜渐,更加精益求精 、细致入微,经得起各种审查、检验,而这却又正是我们 的薄弱之处,也是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重 点。四是畜禽屠宰法规制度不健全,相关检测检验技术规 程不完善带来的不利因素。目前,国家关于畜禽屠宰监管 的主要法规依据是《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 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食品安 全法》,而畜禽屠宰职能调整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已不适应工作实际和屠宰监管新形势要求。去年,农业部 已草拟的《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已多次广泛征求 意见,并提交国务院审查,拟对猪、牛、羊、鸡、鸭实行 定点屠宰监管,并建立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从机制体 制上解决当前屠宰监管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但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