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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带武器还是配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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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带武器还是配带武器     在法规或其他文体中表述“携带武器”这一语义时,常有 “佩带武 器”和“配带武器”两种动宾结构的表达方式。     在一些有关武器配备和使用的法规中,常有“佩带武器”的表述。比 如,《海关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 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 务院批准。”公安部也曾制定颁布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 范》。     但是,在军事语境尤其是在军事法规中,表述配备、携带武器时,主要使 用“配带武器”的动宾搭配方式。     在现行的《内务条令(试行)》中,有3处使用了“配带”这个动词,所支 配的宾语均为“枪支、弹药”或“武器装备”。例如: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项 规定:“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在《军语》(2011年版)的释文 中,也只有“配带”这一动词与武器装备类宾语搭配的情况,而无类似“佩带 武器”的说法。       以上情况表明,从法律语言的角度看,“配带武器”这一动宾短语,多出 现在军事法规中,而“佩带武器”这一动宾短语,则多用于其他法规。那 么,在法规中表述携带武器相关语义时,究竟应该用“佩带武器”还是“配带 武器”呢?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佩带”一词义项之一的释义是:“(把手 枪、刀、剑等)插在或挂在腰部:~武器。”这一释义指出了使用“佩带武 器”这一动宾短语的两个限制条件:一是适用于手枪和刀、剑等短兵器;二是 适用于插、挂在腰部。     从社会语言生活的实际用法看,人们似乎并未受到《现代汉语词典》释义的 限制。比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中就 有“佩带长枪”一语。       在实践中,还存在把手枪放置于腋下枪套、腿部枪套中等情况,这些部位都 离“腰部”还远,但凭什么说这就不是“佩带武器”呢?    (虽然没有“插在或挂在腰部”,但这也算是一种“佩带”方式吧 )     (这把手枪确实离“腰部”远了点儿,这算不算是“佩带手枪”呢?)     看来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解释,“佩带武器”这个动宾短语 有时还真是不太好用。     再来看看“配带”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没有收入“配 带”,但《汉语大词典》收入了这个词,并将其解释为“配备携带”。     根据“佩带”和“配带”的语义,笔者认为,当用于支配武器装备类的宾语 时,还是以使用“配带”为宜,军事法规中的用法是正确的。理由有四:     其一,“佩带”一词习惯上适用于支配短兵器,但“配带”却不限于武器长 短。     正如《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所述,“佩带”适用于“手枪、刀、剑 等”。而“配带”一般没有这样的限制。比如,“佩带手枪”是常见的说 法,但“佩带机枪”的说法就不多见了。如果把动词换成“配带”,即便宾语 是“火炮”,也是说得通的。因此,当用于支配武器装备类宾语时,“配 带”比“佩带”的适用范围更广。     (扛着这么大的家伙,您说是用“佩带”还是“配带”合适)      其二,“佩带”一般指将短兵器放于腰间,但“配带”却不限于携带方式。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认为,“佩带”通常用于表述指把短兵器“插 在或挂在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