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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语的性质及其在公文中的修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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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语的性质及其在公文中的修辞作用 公文是办理公务的,在语言上要求明确无误。模糊语既然是模糊的,为什么在公 文中还经常使用呢?这主要是由于模糊语所具有的相对明确性在公文中的修辞作用所 决定的。 一、相对明确性 模糊和明确是对立的统一。一个所谓模糊词语,在一定的语境中是模糊的,而在 另外一个语境中可能就是明确的。如“夜间”一词与“白天”相比,它就是明确的、具体 的;但它没有体现从几点到几点算夜间,又可说它是模糊的、不明确的、不具体的。 再如“对少数任务严重不足、利润大幅度下降的扩权企业”与“对任务严重不足、利润下 降的扩权企业”相比,前者则是较明确的,后者是较模糊的;但前者与“对五个任务严 重不足、利润下降百分之三十的扩权企业”相比,却又是欠明确的。语言是人类交际的 工具,是思维对客观事物的表达。人们认识客观世界中的每一个客体,绝大部分达不 到精确的境界,所以模糊语在表达事物时不但是必然有的现象,而且是必需的。因 此,模糊语在一定条件下也有相对明确性,这就是我们在公文写作中经常运用模糊语 而且不感到模糊的主要原因。 二、模糊语在公文中的修辞作用 模糊语在公文中有不可忽视的修辞作用。 第一、周密、严谨。公文,特别是指令性的文件,在提出要求或者作某些法规性 的规定时,必须把话说得周密、严谨。其中模糊语在这里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不 准以任何资金,任何名义,兴建楼堂馆所和计划外基本建设工程。”(《中共北京市委 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任何”是一个外延极大的形容词,有 包罗万象、不管什么的意思。在该例中要想把不准随意兴建楼堂馆所和计划外基本建 设工程这一概念表达得完整、周严,没有空子可钻,使用模糊语“任何”对“资金”和“名 义”加以限制最为恰当。这也可证明模糊语在严谨、周密地表达概念中,起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 第二、可留有充分的余地。周密、严谨意味着把话说绝。但是,在公文中还有另 一种表意方式,则是话不能说绝了,要留有余地,这时也需要模糊语。例如“对一些适 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国务院关于 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其中“一些”、“适宜于”都是模糊语。这句话的 主要意思是说“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的,不是所有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 目,而是“一些适宜于承包的”那些项目。究竟具备什么条件才称得起“适宜于”呢?它没 有指明,这就有很大的回旋余地。“适宜于”者,可首先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不“适 宜于”者,可以创造条件,尽快达到“适宜于”。这种指导性的表态语,态度明确又留有 充分的余地,对执行者来说方向明确,又不能各行其事;既有可遵循的原则,又可发 挥主观能动作用。此例中有这样的表意效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