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制订和制定的另类标准
一直以来,对“制订”和“制定”的区别,争议不断。笔者在某知名数据库里检索后发
现,对二者的讨论有几十篇文章,其“热度”可见一斑。笔者通过考证并参考各方观点
后,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参考。
《现汉》对“制订”的解释是:“创制拟定:~计划。”对“制定”的解释是:“定出(法
律、规程、政策等):~宪法|~学会章程。”
对二者的区别,目前主要有两大观点,一是根据搭配对象重大与否而定,暂且取
名“对象说”,基本依据是《现汉》对二者的释义。另一种按时态区分(“时态说”),认
为“制定”侧重于“定出”,强调动作的完成,即完成时;而“制订”则侧重于动作的过
程,即进行时或将来时。
细究后发现,上述观点都有模糊地带,或者说与实际应用有出入。比如,一家公
司的董事会出台规章制度,并非法律法规,按“对象说”应该用“制订”。但在《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列举的董事会职权中,有一项是“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的方
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