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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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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 事项。“函”成为党政机关日常公文往来中使用最经常、最广泛的文种之一。从另一方 面看,也成为使用中出现错误较多的文种之一。 一、“函”件误用的常见情形 (一)该发“函”而不以函”发文 实际工作中,常出现该发“函”而不以“函”行文的情形。一是文种混 用,把“函”与“请示”“报告”等混淆。如××镇在向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行文时 用“××镇关于加快党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的请示”“××镇关于出具燕府路 北侧宗地建设项目红线图的请示”,两个“请示”件均应改为“函”件。二是在标题和正文 中误用“请求”“要求”等“非平行”“非对等”关系的表述。如××镇在向县民政局行文时 用“××镇关于请求支持镇中心养老院服务人员配备的函”,县发改委在向镇政府行文 时用“××县发改委关于要求加快推进桃源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函”。在使用“函”件 时,均不应出现“请求”“要求”“必须”“务必”“不得”等不符合“函”件“平行文”性质的字 眼,需要调整为“商请”“需要”“希望”等体现平行关系的用语。 (二)该用“复函”答复而不用“复函” 有的上面层级单位在收到下面层级单位商请提供业务意见的来函时,直接以“意 见”答复。如××镇征求县教育局意见的“××镇关于征求提高镇中心小学办学质量若 干措施意见的函”,征求县自然资源局意见的“××镇关于商请提供吉水村加油站项目 用地核查意见的函”,收文单位均应以“关于××××的复函”答复,而不能以“关 于××××的意见”回复。 (三)不该以“复函”答复而用“复函”答复 一些单位在收到外单位来文咨询业务,商请提供材料或征求意见建议的文件 时,不管来文是否为“函”件,均直接以“复函”答复。如对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制止 我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餐饮浪费行为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某企业“商请县 生态环境局提供学校周边水、土壤污染情况检验材料”,收文单位均不应以“关 于××××的复函”回复来文单位,而应当发“函”予以答复。 (四)“函”中有“特定函” 不少单位将“函”件自行分为“商请函”“邀请函”“征求意见函”“证明函”等,并将此作 为固定搭配的“特定函”对外行文:“关于××××的商请函”“关于××××的邀请 函”“关于××××的征求意见函”“关于××××的证明函”。此类行文均属不当。根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将“邀请函”“商请函”“征求意见函”“证明函”等 作为特定文种不符合行文规范。为此,以上“函”件应改成“关于商请××××的函”“关 于邀请××××的函”“关于征求××××意见的函”“关于证明××××的函”。 二、“函”件误用背后认识上的误区 (一)凡是向“上面”行文均须“请示”“报告”在乡对县、县对市的行文中,不少单 位认为,只要向“上面”行文,均须“请示”“报告”,以体现“上”对“下”的领导关系,由此 导致了该发“函”而不以“函”行文。这是误把“上面层级机关”等同于“上级机关”了。“上 级机关”是指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机关,乡政府与县直部门等无行政隶属关 系,所以应使用平行文,以体现彼此之间的平等关系。 (二)凡是希望得到支持均应“请求”“请示”不少单位认为,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