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5 年区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推进会上的
讲话
同志们:
数字检察绝非简单的技术叠加,而是关乎检察工作质效提升、
司法公信力增强的关键变革,对推动新时代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
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今天,我们齐聚在此召开 2025 年 XX 区
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推进会,旨在全面梳理过往工作,精准
剖析现存问题,系统谋划未来发展路径。下面,我就如何扎实推
进我院数字检察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数字检察要义,明晰发展重要意义
(一)契合时代发展脉搏,顺应司法变革趋势。一是数字技
术重塑司法生态。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数字技术
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司法领域正经历深刻变革。数字技术的
深度应用,使得司法流程更加高效、精准,证据收集与分析手段
更为多元、智能。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一环,积极投身
数字检察建设,方能紧跟时代步伐,在全新的司法生态中找准定
位,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司法办案的质量与效率,更好
地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期盼。二是提升司法治理效能的
必然选择。数字检察通过构建智能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
快速检索、分析与比对,极大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司法资源的利
用效率。同时,借助大数据分析,能够精准发现司法办案中的
风险点与薄弱环节,为优化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助力检察机
关实现从传统经验型司法向数据驱动型司法的转变,显著提升司
法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进程。三是促进司法公开与监督的有力举措。数字检察平台
的搭建,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便捷的渠道。公众
可通过网络平台实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增
强司法透明度。此外,数字技术还能对检察权运行进行全程留痕、
实时监督,有效防范权力滥用,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
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工作质效。一是拓展监
督线索来源。传统法律监督模式下,线索获取渠道相对单一,依
赖群众举报、办案中偶然发现等方式,难以全面、及时地发现违
法犯罪线索。数字检察依托大数据分析,能够对海量的司法数据、
行政数据以及社会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从数据的关联与异常中精
准捕捉监督线索,拓宽监督视野,实现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的
转变,有效提升法律监督的广度与深度。二是提升监督精准度。
大数据分析具有强大的信息整合与筛选能力,能够对案件事实、
证据、法律适用等要素进行多维度分析,精准识别案件中的疑点、
难点问题。通过构建法律监督模型,运用智能算法对数据进行比
对、验证,为检察官提供精准的监督指引,避免监督的盲目性与
随意性,提高监督的精准度与权威性,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是增强监督刚性。数字检察借助信息化手段,能够对监督过程
进行全程跟踪、实时监控,及时掌握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对
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数字平台向上级
部门、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形成有力的监督威慑,增强法律监督
的刚性与执行力,确保法律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三)助力检察队伍建设,培育新型检察人才。一是推动检
察人员思维转变。数字检察的发展要求检察人员摒弃传统思维模
式,树立数字化、智能化的办案理念。通过参与数字检察项目建
设、运用数字检察工具开展工作,促使检察人员深入理解数字技
术在司法办案中的应用价值,培养数据思维、创新思维,提升运
用大数据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检察人员思维方式的转
型升级。二是提升检察人员业务能力。数字检察工作涉及法律知
识、信息技术、数据分析等多个领域,对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提
出了更高要求。在数字检察建设过程中,为检察人员提供丰富的
学习培训机会,使其学习掌握大数据分析方法、人工智能技术应
用等新知识、新技能,同时鼓励检察人员将所学知识与检察业务
深度融合,在实践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打造一支既懂法律又懂
技术的复合型检察人才队伍。三是激发检察人员创新活力。数字
检察为检察人员提供了广阔的创新空间,鼓励检察人员积极探索
数字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新应用、新模式。通过设立创新奖励机
制,对在数字检察工作中表现突出、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的检察
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激发检察人员的创新热情与活力,营造积
极向上的创新氛围,推动数字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复盘过往工作,精准剖析现存问题
(一)思想认知层面,观念转变有待加速。一是部分人员对
数字检察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检察人员尚未充分认识到数字检
察对检察工作发展的革命性影响,仍习惯于传统办案模式,认为
数字技术只是辅助工具,对数字检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主动学习数字技术知识、运用数字检察手段
开展工作的意识,导致数字检察工作推进动力不足。二是对数字
技术与检察业务融合理解不深。一些检察人员虽然意识到数字检
察的重要性,但对数字技术如何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缺乏清晰的
认识。在实践中,存在将数字技术简单应用于检察工作,未能充
分挖掘数字技术在案件办理、法律监督、队伍管理等方面的潜在
价值,导致数字技术与检察业务“两张皮”现象,难以发挥数字
检察的整体效能。三是缺乏数字检察工作的前瞻性思维。在数字
检察工作中,部分检察人员仅关注当前工作任务的完成,缺乏对
数字检察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与思考。未能提前谋划数字检察工
作的发展方向,在应对新的数字技术挑战和业务需求时,缺乏创
新思路和应对举措,制约了数字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
(二)数据资源方面,获取整合困难重重。一是内部数据质
量参差不齐。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2309 服务中心等内部数据来
源广泛,但数据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数据存在录入不规范、
信息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导致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
可用性受到影响。在数据整合过程中,由于数据标准不统一,
难以实现数据的有效共享与深度挖掘,阻碍了数字检察工作的开
展。二是外部数据获取渠道不畅。数字检察工作需要整合多部门、
多领域的数据资源,但目前我院在获取外部数据方面面临诸多困
难。与政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外部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尚未
完全建立,数据共享存在壁垒,难以常态化获取所需数据。同时,
在数据获取过程中,还存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担忧,
进一步加大了外部数据获取的难度。三是数据整合与分析能力不
足。即使获取了大量的数据资源,但由于我院在数据整合与分析
方面的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缺乏专业的数据分析师和高效的数据
处理工具,难以对海量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清洗和分析。无法
从复杂的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为数字检察工作提供有力的
数据支持,导致数据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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