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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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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路径 法学学科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撑学科。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 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 识体系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任务,是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学术 回应和理论总结,是推动法学研究扎根中国实践、更好运用中国 法治理论有效解决中国面临的法治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积极彰 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主性、坚定法治自信的必然要 求。从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发生机理和构建路径来说,应 着眼于提升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表达、推动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重塑、着重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 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提炼、在反思西方法学知识局限性基础上进行 有选择的理论借鉴,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 统法律文化、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更好结合。 一、提升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表达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治 理论以其鲜明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特质,确立了认识 法治现象和法治发展规律的科学世界观方法论。它不仅构成中国 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基底、塑造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的精神品格,并且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世界观 和方法论的指导。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以马克 思主义关于法治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作为基点和基准,运用其关 于国家、社会、人民、法律、正义等一系列观念认识及分析框架, 不断深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表达。构建中 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既是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 代化的强大契机,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标识 性成果。 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基于中国法治经验的马克思主 义法学知识体系。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诞生于十九世纪的欧洲, 与当代中国之间客观存在一个巨大的“时空差距”,但是其阐述 的关于法治问题的基本原理依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 “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 究使用的方法”。马克思主义如果不深入分析中国的历史文化国 情、不扎根于中国的具体治国理政实践,就无法与中国人民对话, 无法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宇宙观、社会观、价值观、道德观 相衔接,也就无法回答和解决中国具体实际问题,更无法解决马 克思主义的自身发展问题。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 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 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 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生命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吸收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深化对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知识创新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蕴含深刻 的法治原理内容、法治实践体系和法治文明关怀,是马克思主义 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原创性理论成果。譬如,习近平法 治思想原创性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过程人民民主、依规治党、涉外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法治自信等一系列标识性概念,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 的一场深刻革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 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 键少数”、“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等重大判断,为构建中国自 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概念范畴、基本命题和方法论指 引。 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重塑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独特文化基因,不仅对当代 中国人的价值观念、生产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持续产生着“日用 而不觉”的深刻影响,而且其历史命运和当代价值与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进程息息相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连绵不绝且具有独特 性,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非常重要的知识来源。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得以建 构和发展的基础,代表了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创新的文化基因和民 族特质所在。我国历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以法律制度和法 治实践形式承载了中国人民的天下观、社会观、家庭观、道德观 等,是对中国国家治理经验与智慧的较为稳定和明确的制度表达。 譬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 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天人合一、顺应天 时的自然观念,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 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 以及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礼法结合、注重调解等基于中国特定 历史条件的法治本土资源,能够为当代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的建构提供丰厚的精神滋养。当然,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农耕 文明、封建专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总体上代表“家天下” 的君主专制的国家治理秩序。这种特质与属性决定了,中华传统 法律文化当中还有一些落后、野蛮、消极的成分,带有一定的保 守和僵化的特征,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必须有鉴别地加以取 舍。 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不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复古” 和“守旧”,而是要对其进行面向当代、面向未来的理论再造和 重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实现的 “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的思想解放,让我们能够在更广阔的文 化空间中,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 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应坚持以 马克思主义为指引,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成败经验择善而用、 去伪存真,以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对之加以改造和重塑、 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方式,实现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 论激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因子,又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 文化赋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深厚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