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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专题辅导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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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专题辅导党课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共同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这是一次十分重要的法治学习,也是一次深刻的思想淬 炼。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党和国家实行 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 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明了统计工作的 重大意义、政治属性和时代要求,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统计工作 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次专题辅导,旨在与各 位同志一道,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 述,准确把握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精神实 质,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底线思维,坚决扛起防范和惩治统 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以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 作风,为*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统计保障。下 面,我将围绕四个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高度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新时代统计工作 的政治属性 统计数据,看似是冰冷的数字,实则是衡量发展成效的“标 尺”,是洞察经济脉搏的“听诊器”,更是各级党委、政府科 学决策的“指南针”。我们推进产业升级、实施乡村振兴、优 化营商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每一项工作的谋划、推进和检 验,都离不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作为支撑。 可以说,统计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我们对区情的认知深 度、决策的科学准度和发展的实际效果。 (一)统计工作是践行“两个维护”的试金石。习近平总书 记反复强调,“要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 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 败’”。这些重要指示,将统计工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 高度。统计数据质量,不仅是业务问题,更是政治问题;统计 造假,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严重的政治不忠诚、政治不老 实。能不能坚决抵制和防范统计造假,是对我们是否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检 验。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统计数据如果严重失实,不仅会误 导宏观决策,损害国家利益,更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 力。因此,我们必须从政治上看待统计工作,把确保统计数据 真实准确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内化于心、外 化于行。 (二)统计工作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必然要求。政绩 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是检验党员干部 党性宗旨的根本问题。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是衡量政绩的一 面“镜子”。如果为了追求所谓的“排名”、为了装点“面 子”,而在数据上动心思、做文章,搞“数字出官、官出数 字”,这就是典型的政绩观错位、权力观扭曲。这种虚假政 绩,不仅欺骗上级、误导决策,最终也会损害本地发展的长远 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和相关党纪法规,都对统计造假行为划出了清晰的“高压 线”。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创造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 验的实绩,才是真正的政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的思想路线,尊重客观规律,说实话、报实数、办实事、求实 效,把工作重心放在扎扎实实推动高质量发展上,而不是在数 据上“涂脂抹粉”。 (三)统计工作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 石。当前,我们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的内外部环 境复杂多变。越是如此,我们越需要依靠科学的统计数据来把 握发展大势、研判风险挑战、制定应对策略。以我们*区为 例,当前正大力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 育。我们的新兴产业占比达到了多少?创新投入的强度和产出 效率如何?产业链的短板和优势在哪里?这些都需要精准的统 计数据来回答。同样,在社会治理领域,我们需要通过常态化 的人口监测,掌握人口结构、流动趋势,为优化公共服务资源 配置提供依据;需要通过对居民收入、消费、就业等指标的动 态跟踪,精准评估民生政策的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的急 难愁盼问题。可以说,没有高质量的统计,国家治理和地方治 理的现代化就无从谈起。 二、全面把握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核心要 义,筑牢依法统计的思想防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改革发展的 成功经验,充分吸收了与统计造假作斗争的实践成果,构建了 更加科学严密、协同高效、权威可靠的法律制度体系。学习这 部法律,不能停留在表面,必须深入理解其核心要义,真正做 到知法、懂法、敬法、守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共七章五十三条,我们可以从它的几个关键章节来把握其 精髓。 第一章“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确立了统计工作的根本原 则。其中最核心的,一是旗帜鲜明地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写入法律,这从根本上保证了统计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明确规定统计工作的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 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 监督”。这“三提供、一监督”的职能定位,要求我们统计工 作不仅要“报数”,更要“用数”,要发挥好监督作用。三是 再次重申了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的基本要求,这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所有统计活动 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为获取源头数据立下了规矩。这 一章详细规定了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审批和备案制度。其核 心目的在于,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避免调查项目过多 过滥、重复交叉,切实减轻基层和调查对象的填报负担。同 时,该章第七条明确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义务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这为我们依法 开展统计调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所有企业、单位和 个人划定了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为用好统计成果划定了 边界。数据不是生产出来就万事大吉,如何管理和公布同样至 关重要。这一章的核心有两点:一是保密。法律明确规定,统 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是获取调查对象信任、保障调 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二是权威。法律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 家统计局公布的为准,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公布的为准。这维护了政府统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数出 多门、信息混乱。各部门、各单位在引用和发布统计数据 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了保 障。这一章赋予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 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 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 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 改统计资料。这条规定是统计人员的“护身符”,也是各级领 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紧箍咒”,为统计人员拒绝各种违法干预 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第六章“法律责任”,是新法修订的 重中之重,充分彰显了统计法“长牙带电”的威力。在监督检 查方面,新法构建了更为严密的监督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询问、查询、 复制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措施。特别值得注意的 是,法律授权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场景、设施、物品等 进行现场检查、勘验,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取 证”。这大大增强了统计执法的刚性。面对统计执法检查,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 碍,更不能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材料。在法律责任方面,新法 体现了“全面追责、从严处罚”的鲜明导向。一是责任主体全 覆盖。不仅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规定了罚则,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领 导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责任追究机制。法律明确规 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 人,如果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要求他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 者对抵制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将承担法律责 任,由人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二是处罚力度空前加大。以企业提 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为例,旧法罚款上限是5万元,新法大幅提高 到20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额度更是高达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对于个体工商户,罚款上限也提高到1万元。这种“罚到 痛处”的设计,极大地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三是追责方式立 体化。除了传统的警告、罚款、行政处分外,新法还增加了信 用惩戒的手段。统计违法失信行为将被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 合惩戒,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法律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紧密衔接,对党员领 导干部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为了让大 家更直观地理解这些“高压线”,新法被形象地概括为“十五 个不得”,这是所有与统计工作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