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纪委监委纪律讲堂上的讲稿
各位同志,各位曾经的战友们:
大家好!站在这里,看着台下这么多熟悉的面孔,我的心情
很特别。几个月前,我还和大家一样,奋战在执纪监督问责的一
线,每天思考的是如何精准发现问题、固定证据、依规依纪依法
作出处理。现在,轮岗到了组织人事部门,每天面对的是干部的
选育管用、职级晋升、考核评价。角色的转换,让我对我们共同
从事的事业,有了一点新的视角和思考。今天组织安排我来和大
家作个交流,不算是授课,更多的是一次“回娘家”的汇报和探
讨。主题大家已经知道了,就是解读《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
(试行)》,特别是要把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这几把
“尺子”的影响期,放在一起掰开了、揉碎了,聊清楚、说明白。
过去,我们纪检干部办案子,可能更关注“定性”和“量纪”是
否准确;而到了组织人事部门,我发现我们更关注处分决定作出
之后的“影响”和“执行”。这个“影响期”,恰恰就是连接我们
两个部门工作的关键枢纽。如何让纪律的惩戒效果,精准地体现
在干部的后续管理上,既不“打白条”,也不“乱加码”,是我们
必须共同答好的时代考题。所以,今天的交流,我希望能跳出单
纯的条文解读,结合一些案例思考,和大家一起厘清边界、明确
标准、统一认识。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展开我的分享。
一、厘清概念,《组织处理规定》的边界与内涵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认知.组织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的“软包装”,更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内部手段”。2021 年出
台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
式,为组织处理这把“戒尺”明确了法律地位、划定了适用范围、
规范了操作程序。它和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一样,是全面从严治
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制度笼子。过去,有些单位的同志
可能会有一种模糊的认识,觉得某个干部问题不大,给个党纪处
分太重,干脆“组织处理”一下得了。这种想法,其实是把组织
处理当成了一种“法外之刑”,一种避重就轻的权宜之计。这是
非常错误的。《组织处理规定》的出台,就是要纠正这种偏差,
让组织处理回归其严肃性、规范性的本位。《规定》明确了五种
组织处理方式,每一种都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和后果。我们必须像
熟悉《纪律处分条例》一样,牢牢掌握这五种方式的具体影响期:
1.停职检查。这是一种临时的、调查性的措施,目的是为了
让干部在停职状态下配合调查、反思问题。《规定》明确,停职
检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这个期限是硬约束,不能无限期
“悬置”。
2.调整职务。这适用于德不配位、能力不足、不适宜担任现
职的干部。它的影响期是:1 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
进一步使用。这意味着,在这一年里,这名干部的职业发展是
“暂停”状态。
3.责令辞职、免职。这两种方式比调整职务更进一步,不仅
是岗位变动,更是对其任职资格的否定。大家注意,这两者的
影响期是分段计算的,更为复杂:1 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
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这是什么概念?我们来拆解一下。比如,**区某局的一位副
局长(副处级)因履职不力被免职。那么,在接下来的第一年里,
他不能被安排任何领导职务,哪怕是科长。一年期满后,到第二
年期满前,他可以被安排领导职务,但最高只能是与原职务层次
相当的副处级,比如调任另一单位的副处长,而不能提拔为正处
级。这个两年的“天花板”效应,是非常明确的。
4.降职。这是五种方式中对干部职业生涯影响最直接的一种,
直接降低其职务职级。它的影响期是:2 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
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也就是说,一名被从正处级降为副处级
的干部,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才有机会重新回到原来的职级赛
道上。除了这些核心影响期,组织处理还会直接影响干部的年度
考核和评优评先。比如,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
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
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硬约束”。
所以,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当我们在案件审理报告中提出
“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时,脑海里必须有这本清晰的“账”,清
楚地知道这个建议一旦被采纳,将对这名干部产生何种具体、量
化的影响。
二、精准对标,《纪律处分条例》影响期的最新变化
讲完了组织处理,我们再回到大家最熟悉的领域——党纪处
分。2023 年 12 月新修订、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当前执纪的根本遵循。我想在座的各
位对新《条例》都学得很深很透了,这里我不再逐条复述,而是
重点聚焦“影响期”这个维度,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新变化,和大
家再“对对表”。
党纪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察看、开除党籍。它们的影响期,同样是刚性规定,不容打折:
1.警告,影响期为一年。在这一年里,党员不得在党内提升
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严重警告,影响期为一年半。这是新《条例》一个非常重
要的变化,将影响期从原来的一年延长到了一年半。这个变化传
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党组织对违纪行为的容忍度在降低,惩戒
的力度在加大。我们办案时,在考虑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时,
就要同步考虑到这多出来的半年影响。
3.撤销党内职务,影响期为二年。在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
任和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如果同时建议免去
其党外职务,那么组织人事部门就会依据这个党纪处分,同步作
出相应的行政职务调整。
4.留党察看,这个比较特殊,它本身有一年或二年的察看期。
在察看期间,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察看期满后,
如果表现好,恢复党员权利,但影响并没有就此结束。《条例》
规定,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同样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原任职务
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所以,一个“留党察看一年”的
处分,其对职务晋升的实际影响周期长达三年。这一点在实践中
需要特别注意。
5.开除党籍,这是最严厉的党纪处分。影响期是:五年内不
得重新入党。并且,也不能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
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这意味着一个党员政治生命的“熔断”。
与党纪处分相对应,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其影响期在《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比如,降级、撤职的影响
期是二十四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工资档次。这些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