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善治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随着 DeepSeek 的异军突起和具身智能的迅速走红,我国人
工智能的发展成就、现实瓶颈及未来趋势备受瞩目。当前,人工
智能技术加速突破,已成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
略性技术。人工智能在带来前所未有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
挑战,在监管机制、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技术控制等方面提出
了一系列复杂的法治和伦理难题,亟待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予以回
应。
近年来,我国在人工智能立法领域持续发力,已初步构建起
一个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级,
覆盖数据、算法、应用等多个维度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从网络
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到《互联
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
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
成内容标识办法》等针对性部门规章,特别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
会明确提出“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建立人工
智能安全监管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坚持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
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的法治理念。
坚持适应性治理理念。人工智能技术的加速迭代和迅猛发展,
使得人工智能治理对象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在推动人
工智能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坚持适应性理念,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现
实需求,既要回应发展过程中日益增长的规范需要,又要避免规
范不当阻碍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在法治稳定性和新兴技术治理灵
活性之间保持平衡。其中,尤其要注重为创新发展保留适当容错
空间,建构和完善容错机制,打造出有利于不断催生新场景、新
业态、新模式和新市场,塑造未来产业、商业与生活新形态的法
治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创造性。在此过程中,也应
考虑前瞻性立法,这是适应技术迭代发展超出已有制度规范范围
的客观要求。
坚持构建全面科学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体系。立法是法治的
基础,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必须清醒认识到,人工智能行业仍处
于高速发展和规模化应用阶段,现有法律体系仍存在局限性和滞
后性。例如,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主要侧重于单
一要素(数据或个人隐私)的监管,面对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
跨域协同的复杂性,其综合性监管效力有待提升。同时,一些地
方性法规虽具探索性,但存在法律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等短
板,难以有效应对技术跨区域应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