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区 2026 年烟花爆竹禁限放安全管理工作
方案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
法》《XX 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零
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省、市、区
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我区 2026 年
烟花爆竹禁限放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烟花爆
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销毁等各环节安全、有序,特制定
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保障
成立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组。工作组由区政府分管应急
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及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
区教育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督办督查局、区财政局、区交通
运输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公安交管分局、
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
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组的日常工作。2026
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组各项工作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二、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要求
(一)禁止燃放的场所
XX 区全域的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含加
油加气站);
3.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4.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5.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8.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
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9.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
地下通道;
10.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11.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2.各类公园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13.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14.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大气监测国控点:鉴湖
路(XX 一中);
15.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时段
XX 区辖区禁止燃放场所外的所有区域均为限制燃放、销售
区域。在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内,2026 年 2 月 16 日
(除夕)、2026 年 2 月 17 日(春节)全天可燃放烟花爆竹;2026
年 2 月 18 日(正月初二)至 2026 年 3 月 3 日(元宵)每日的
8:00 至 24:00 可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制经营要求
(一)限定销售的时间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 20 天(2026 年
2 月 12 日至 2026 年 3 月 3 日),销售期结束后零售经营点应立
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于 3 日内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退回原批发企
业作退货处理或者代为保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烟花爆竹零售
经营点送交的烟花爆竹进行回收或者代为保管,并按规定做好储
存管理。
(二)限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种类
全区各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销售以下烟花爆竹:
1.禁止销售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生产和非法
生产的烟花爆竹;
2.禁止销售摔炮、拉炮、砸炮、擦炮、打火纸、土火箭、
地老鼠等经磨擦、撞击、挤压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
3.XX 市禁止燃放的其他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四、工作职责
(附件 3)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零售许可
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
制”的原则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XX 市烟花爆竹
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
规范》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2026
年 XX 区行政区域内均为限制燃放和限制销售区域,只设置临时
零售销售点,零售点数量原则不超出上一年度总量,为 XX 区供
应烟花爆竹的批发商可以设置部分烟花爆竹展销点,由区应急局
直接进行审核审批。各镇分别各 7 个零售点加 1 个展销点共 8 个
经营点、各街道分别各 5 个零售点加 1 个展销点共 6 个经营点。
审批颁证部门不得向安全条件和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申请的零
售点、使用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申请经营的零
售点颁发许可证。坚决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安全距
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以及与超市连体经营等现象;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