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强化“穿透式”监督提升虚假诉讼
监督质效(治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执行个案
中的债权人权利,妨碍生效裁定执行,还易引起债务风险的扩散可
能,必须予以规制。检察机关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时,要——
强化“穿透式”监督提升虚假诉讼监督质效
2024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检
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推动完善虚
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治机制。2024 年 12 月 18 日,最高检党组
召开务虚会研讨 2025 年检察工作思路和举措,应勇检察长强调:
基层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空间和潜力很大,
要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让基层知道要做什么、该怎么做。在此
背景下,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民事执行监督的研究,回应司法实践需
求,成为建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点问题。虚假
诉讼与民事执行监督本身是两个问题,不过二者也有一定交叉,例
如存在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其中,又以案外人执行异
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较为典型,必须强化规制。
加强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予以规制已成实
践共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主要指被执行人为对抗
强制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案外人虚构对执行标的的债权
债务关系提起执行标的异议及后端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规避强制
执行。案外人若成功主张虚假权利,则可排除对争议执行标的的
执行,实践中主要是针对房产等大标的额财产。虽然此类虚假诉
讼不能直接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却可使大量资产从被
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中抽逃、逸散,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此外,即
使就执行标的虚构的债权关系未得到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和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
执行标的进行处分,被执行人也可通过接续提起虚假的案外人执
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执行个案
中的债权人权利,妨碍生效裁定执行,还将债务风险由个案司法场
域发展至房地产、金融等市场领域,引起债务风险的扩散可能。
为此,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高度重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
假诉讼。司法机关已就加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虚假诉讼的规
制达成共识。从检察机关角度而言,可以强化运用“穿透式”监
督,重点攻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虚假诉讼多发的难点问题。
精准识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
“穿透式”监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职对案件做实质
审查,通过全面深入审查案件,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
法律关系,实现案件的实质公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类虚假诉
讼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往往会伪造表面合法的虚假
交易关系,这恰恰是“穿透式”监督发挥作用的主要场景。在对
此类诉讼进行检察监督时,不能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对案
外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进行表面判断,而需要秉持“穿透式”
监督理念,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做到善于从纷
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
不过,实践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伪造的虚假法律关系往
往较难识别,所伪造的“证据”日益精细化,仅凭案外人提交的证
据材料进行判断,难度较大。如在陕西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
典型案例四“陈某富与陈某永房产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为
排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