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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加强体系化设计 推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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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加强体系化设计 推动轻微犯罪记 录封存制度落地(治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 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 制度”。这是适应我国犯罪结构变化趋势所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 有利于更好地解决规范目的与法律效果、罪行轻重与附随后果之 间的矛盾,将坚持正确人权观落实到执法司法全过程。目前,我国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仅限于未成年人案件,而且,由于其与轻 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法理基础、构建逻辑及适用范畴上存在差 异,难以通过“嫁接”方式简单套用。因此,如何构建轻微犯罪记 录封存制度,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研究的新命题。 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防止犯罪 附随后果在实践中的滥用,因此在司法理念的指引上需以规范犯 罪附随后果为要旨。一要坚持责任自负。责任自负在刑事诉讼中 体现为罪责自负,解决的是责任归属问题。二要坚持有效预防。 刑罚兼具报应与预防双重功能,犯罪附随后果将报应进行延展,以 此实现社会预防效果,只有当这种后果适当时,才能实现预期目的, 否则会适得其反。若需要设置犯罪附随后果,亦应当将范围限定 在行为人本身并设置合理期限。三要坚持比例原则。犯罪附随后 果是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干预,理应遵从比例原则,防止超出 必要限度,要在手段选择与目的实现上寻求最优解。 如何在发挥好刑罚附随后果预防功能的同时,更好促进犯罪 人的再社会化,是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系化设计中需要认 真考虑的问题。具体应重点研究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封存模式的选择。相较于单纯的犯罪记录封存,行为人 抑或更加关注自身权利的恢复问题。因此,形式意义上的犯罪记 录封存理应优先实现,通过将犯罪记录封存让其在重新就业、复 归社会上享有与普通人同等的权利,淡化犯罪记录带来的不利评 价。同时,实质意义上的犯罪记录封存亦有存在的必要性,在法律 层面封控之后,对各种传播途径加以管控,切实保障形式意义上的 犯罪记录封存所取得的成效不被破坏。这种“形式为主,兼顾实 质”的封控模式,既符合惩治轻微犯罪的表征,又可妥善解决社会 治理中遇到的难题。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对于“犯罪记录” 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社区矫正等,并及时切断这些记录的传播渠道。 对封存之前已经传播的犯罪记录,应启动网络“遗忘程序”,通过 删除、下架、屏蔽或匿名化处理等方式,消除网络印记。 二是封存范围的确定。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微罪、轻罪、 重罪的界定标准一直存在争议,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轻微” 的规定,或可为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在刑事诉 讼法第 16 条、第 177 条、第 210 条、第 290 条均有关于“轻微” 的规定,具体可归纳为“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或 免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 1 条明确了自诉案件中的“轻微”刑事案件是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这与实体法领域一 般以“三年”作为轻微罪与重罪的区分界限一脉相承。在此基础 上,面临的难题是该标准是“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