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加强体系化设计 推动轻微犯罪记
录封存制度落地(治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
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
制度”。这是适应我国犯罪结构变化趋势所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
有利于更好地解决规范目的与法律效果、罪行轻重与附随后果之
间的矛盾,将坚持正确人权观落实到执法司法全过程。目前,我国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仅限于未成年人案件,而且,由于其与轻
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法理基础、构建逻辑及适用范畴上存在差
异,难以通过“嫁接”方式简单套用。因此,如何构建轻微犯罪记
录封存制度,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研究的新命题。
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防止犯罪
附随后果在实践中的滥用,因此在司法理念的指引上需以规范犯
罪附随后果为要旨。一要坚持责任自负。责任自负在刑事诉讼中
体现为罪责自负,解决的是责任归属问题。二要坚持有效预防。
刑罚兼具报应与预防双重功能,犯罪附随后果将报应进行延展,以
此实现社会预防效果,只有当这种后果适当时,才能实现预期目的,
否则会适得其反。若需要设置犯罪附随后果,亦应当将范围限定
在行为人本身并设置合理期限。三要坚持比例原则。犯罪附随后
果是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干预,理应遵从比例原则,防止超出
必要限度,要在手段选择与目的实现上寻求最优解。
如何在发挥好刑罚附随后果预防功能的同时,更好促进犯罪
人的再社会化,是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系化设计中需要认
真考虑的问题。具体应重点研究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封存模式的选择。相较于单纯的犯罪记录封存,行为人
抑或更加关注自身权利的恢复问题。因此,形式意义上的犯罪记
录封存理应优先实现,通过将犯罪记录封存让其在重新就业、复
归社会上享有与普通人同等的权利,淡化犯罪记录带来的不利评
价。同时,实质意义上的犯罪记录封存亦有存在的必要性,在法律
层面封控之后,对各种传播途径加以管控,切实保障形式意义上的
犯罪记录封存所取得的成效不被破坏。这种“形式为主,兼顾实
质”的封控模式,既符合惩治轻微犯罪的表征,又可妥善解决社会
治理中遇到的难题。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对于“犯罪记录”
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社区矫正等,并及时切断这些记录的传播渠道。
对封存之前已经传播的犯罪记录,应启动网络“遗忘程序”,通过
删除、下架、屏蔽或匿名化处理等方式,消除网络印记。
二是封存范围的确定。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微罪、轻罪、
重罪的界定标准一直存在争议,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轻微”
的规定,或可为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在刑事诉
讼法第 16 条、第 177 条、第 210 条、第 290 条均有关于“轻微”
的规定,具体可归纳为“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或
免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 1 条明确了自诉案件中的“轻微”刑事案件是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这与实体法领域一
般以“三年”作为轻微罪与重罪的区分界限一脉相承。在此基础
上,面临的难题是该标准是“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