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履行好出庭发表监督意见职责,高
质效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治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96 条规定,检察人
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之一是,“庭审结束时,经审判长许可,可
以发表法律监督意见。”但当前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抗诉案件
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官并没有积极全面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该项
职责。
新时代、新征程,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监督案件,必须以
更高标准来检视每一个办案细节,尤其是要强化当前再审庭审中
的薄弱环节,推动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全面、高质量、高标准履职。
一、出席再审法庭发表监督意见是高质效办案的必然要求
出席再审法庭发表法律监督意见,是民事检察全面履职的需
要。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与一般民事再审案件存在显著差异,其特
殊之处在于,除了双方当事人之外,还存在一个法律监督者——检
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肩负着双重角色:一方
面,作为抗诉人,通过提出抗诉书引发再审程序,推动案件重新审
理;另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者,对庭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
全程监督。检察机关的抗诉人角色通过抗诉书得以体现,而法律
监督者角色则通过发表法律监督意见来实现。在庭审过程中,检
察机关有责任对庭审是否公开合法、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等关键问题发表法律监督意见,从而促进庭审在合法规范的程序
下顺利进行。
出席再审法庭发表法律监督意见,是民事检察高质量履职的
需要。民事监督案件的高质量办理,不仅要求案件得到公正的裁
决,更蕴含着确保庭审程序公正合法进行,以及抗诉目的得以实现
等深层次要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再审法庭庭审环节中确实存
在一些问题,例如当事人诉讼权利被侵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
法律问题未得到充分讨论、庭审秩序较为混乱等。这些问题的存
在,往往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如一方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以庭审
程序违法为由不断申诉控告,冲击正常的再审办案秩序;又如检察
机关抗诉书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被庭审遗漏,致使判决书也未能对
这些问题进行回应。因此,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在庭审中及时履行
法律监督职责,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当场发表法律监督意见,督促法
院及时纠正,那么不仅可以避免庭审结束后再另行启动审违程序
或者跟进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大大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能够从源头
上保障抗诉案件的整体办案质量,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出席再审法庭发表法律监督意见,是民事检察高标准履职的
需要。民事抗诉案件的办理不能仅仅满足于案件得到法院的改判
这一表面结果,而应以更高的标准来衡量办案效果。具体而言,需
要考量当事人是否在办案过程中切实体会到了公平正义,司法公
信力是否得到了维护而非遭到破坏等。事实上,检察机关和法院
有着维护法治和公平公正的共同目标,检察机关在监督的过程中,
也包含着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在出席再审法庭时,若检察机
关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通过发表监督意见进行纠正,这不仅有助
于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提升审判质效,而且能够使庭审程序的公
正性得到确认,增强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特别是通过发
表法律监督意见,让案件当事人全程感受到检察监督的存在,使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办案环节都能够深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实
现高标准的办案要求。
二、在高质效办案要求下,出席再审法庭发表监督意见的具
体内容
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尽管检察机关在案件
审查阶段已通过抗诉书对有关问题进行了阐释和说理,但庭审过
程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攻防抗辩,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检
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并不能直接介入双方的辩论。因此,在庭审过
程中,有些案件的焦点问题可能会被一方当事人有意识地带离主
题,远离抗诉书提出的问题;或者有些案件焦点问题,抗诉书虽然
已经提到,但未进行具体展开,而庭审又十分关注该问题。鉴于此,
检察机关应结合法庭调查和庭审辩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发
表法律监督意见,对抗诉理由和依据进行进一步的说明、阐释和
修正,促使法庭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结束后,再进行补充调查和
辩论,对遗漏的证据补充质证、对没有讨论的焦点问题重新辩论,
确保庭审活动对案件关键问题能够充分讨论,提高庭审效率和质
量。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