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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立足中国放眼世界 深化国际法前沿理论与实践研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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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立足中国放眼世界 深化国际法前 沿理论与实践研究(治理) 2024 年,广大国际法研究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针对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带来的风 险挑战,深入探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前沿问题,从多方面丰富了中 国自主国际法学知识体系。整体而言,2024 年的国际法研究,对涉 外法治的研究更加深入,针对新法的研究成果渐趋丰富,国际法理 论研究凸显中国视角,国际法制度和实践研究丰富多彩,国际法前 沿问题研究方兴未艾。展望未来,涉外法治研究有望实现新突破, 国际法实践分析有望得到进一步增强。 对涉外法治的研究更加深入 涉外法治具有丰富的理论性和实践性。一年来,国际法学者 针对涉外法治的具体内涵、基本原则、知识体系、实施范式等问 题开展了深入研究。有学者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工作 的重要论述,辨析了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分析 了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逻辑,探究了加强涉外法治 建设的具体举措。推进涉外法治建设,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对 此,有学者提出并论证了四个基本原则:宪法至上原则、国家利益 本位原则、风险防控原则和急用先行原则。对于涉外法治建设应 基于何种知识体系而展开这个问题,有学者指出,涉外法治知识体 系包含了学理子体系和规范子体系两部分,前者主要指作为国际 法基础理论的法哲学和法理学,后者包括源于国际法而其效力形 式由国内立法转化而成的涉外法律规范和一国自行制定的涉外 法律规范;在理论和实践互动的基础上,涉外法治学理体系和规范 体系的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要通过国际法的专业教育来实现。对 于涉外法治建设的具体工作开展,有学者基于法治模式在场所、 内容和目标上的差异,提炼出涉外法治的国家范式和全球范式。 前者是指涉外工作的法治模式在场所、内容和目标上注重国家领 土、本国人民和利益,国家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研究与学术机构均积极行动,以国家政府行为为主要手段,以 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为落脚点,以直接作用于本国人 民的措施和服务于本国人民为工作抓手;后者则是指国家的涉外 法治面向国际社会,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关系行为体协 调合作,共同朝向完善国际法治秩序、提升全球治理能力与水平 目标的工作思路与工作方式。 过去一年,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用 于解决具体实践难题,催生了一批引人关注的研究成果。例如,习 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 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 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 结合这一重要论述,有学者研究了自贸区的法治建设问题,主张自 贸区法治建设应充分挖掘涉外法治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兼 容性,以央地协调优化发展格局,以对标国际实现稳步开放,以多 方合作巩固制度创新。再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维护以 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 法治化。”结合这一重要论述,有学者探究了国际经贸规则的形成 机制,主张从对规则的需求、规则的物质和心理基础三个角度出 发,认识一体化程度、共识程度、危机程度和国力优势这四个因 素对国际经贸规则形成与发展的不同影响及其互动作用,中国应 在参与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形成时从四个因素入手分析并决定 国家可采取的行为。 针对新法的研究成果渐趋丰富 对外关系法和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以及民事诉讼法涉外 编的修改均在我国涉外法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因此,新法甫一问世便引起国际法学界广泛关注,相关研究成果渐 趋丰富。 作为规范我国对外关系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对外关系法 既高度提炼了我国以往实施效果良好的规则,又针对国内外新形 势补充了新的内容,对推进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具有统领作用。有 学者指出,这一统领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为该法的授权、协调和 衔接三大功能;为有效发挥其统领作用,应特别注重强化该法外部 的广泛性和内部的一致性。另有学者以对外关系法为基础,详尽 论证了我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构建,认为有必要全面梳理中国对 外交往领域的法律规范,明晰对外关系法体系之现状,框定中国对 外关系法体系的范围,厘清不同主体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明确对外 关系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关系,以及对外关系法体系的内部 关系,并发挥对外关系法的统筹作用。也有学者指出,对外关系法 并未处理对外关系的所有重要问题,因而在完备性上有所欠缺,但 其遵循“问题导向”的立法原则是合理的;对外关系法对于国际 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定总体上是合理的,但客观上增加了条约在 国内实施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制定实施性法律。此外,还有学者详 尽评述了对外关系法中的国际条约规则,主张为化解条约直接适 用风险,落实对外关系法关于“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和 协定”的规定,我国应加强已签署公约的全流程管理,在低风险领 域尤其是民商事条约上规定条约直接适用模式;在高风险领域采 取“一事一议”制度,同时建立案例库。 对外国国家豁免法和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研究成果大都聚 焦于具体制度。例如,有学者针对外国国家豁免法第 19 条有关外 交部介入国家豁免诉讼的规定,探讨了国家豁免诉讼中外交介入 的机制安排,主张法院应保持司法克制,在保障独立审判的基础上, 承认证明文件作为公文书证的证明力,考虑尊让外交意见中的法 律解释、条约解释和利益声明,并通过明确外交介入的程序、内 容与效力,将外交介入与民事诉讼进行有效衔接,可以在国家豁免 诉讼中保护对外关系利益,并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提升我国国际法 律话语权的同时,为其他领域的行政介入机制提供示范。再如,有 学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76 条的规定,深入探讨了国际民事诉讼 管辖权的基础构造,指出一般管辖与特别管辖构成国际民事诉讼 管辖权的基础构造,其对立结构及其在同一体系中的互动纠葛,是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系建构的关键;国际管辖和国内管辖共享 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基础构造,因而无须构建独立的国际管辖 权体系,但仍需根据国际民事诉讼的特别情势制定相应的例外规 则,以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禁诉令制度作为政策调适工具。又如,有 学者针对民事诉讼法第 281 条对国际平行诉讼的规定,探讨了我 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立场与方法,认为多边机制规定的先受理 法院规则,可为我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提供跨国司法合作路径,而 对于多边机制规制外的国际平行诉讼,我国更宜依据国内法规定 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予以规制;参与相关条约的磋商及善意履行条 约义务,并积极适用国内法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确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