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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学范畴体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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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学范畴体系(治 理) 开栏的话 中国检察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 部分。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学理论,归根结底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 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为促进检察学学科体 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积极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 系,本报特开设“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专栏,邀请专家 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敬请关注。 2016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提出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要求。2022 年,习近平总 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进一步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 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最高人民检 察院应勇检察长在第二十六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 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上指出,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学理论,归根结 底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是繁荣发展检察学的重要使 命,而且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决策 部署的重要政治任务。系统梳理检察学的基本概念,厘清其内在 逻辑关联,构建兼具科学性、自主性和实践性的检察学范畴体系, 是推动中国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一项基 础性工作。 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学范畴体系的基本意涵 范畴反映学科研究对象之实体、属性和关系,是构建任何一 门科学理论的基础性要素。当前,检察学正处于由经验知识向规 范理论、由问题回应向体系构建转变的重要阶段。作为构建中国 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环节,范畴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提升相 关概念表达的准确性和理论演绎的规范性,推动检察学学科走向 成熟化、系统化。一方面,范畴的发展可使检察学知识逐步实现 清晰化、结构化,将分散的实践经验转化为可解释、可生成的理 论系统;另一方面,构建统一的范畴体系,有助于厘清检察学与其 他法学分支之间的学科边界,确立独立的理论指向,增强话语体系 的凝练性与整体性。 近年来,理论界日益重视“范畴先行”的学术取向。通过对 核心概念的梳理与界定,逐步推进知识结构的有机化与系统化建 设,已成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路径。具体到检察 学领域,范畴体系的构建首先需要明确检察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检察实践本身涉及多种现象形态,如检察制度、法律监督、检察 权、检察官等,具有高度的交叉性与层级性。为防止研究对象泛 化、知识结构混乱,必须在诸多相关概念中进行学理甄别与层次 划分。从制度表达的组织化特征来看,检察制度既是检察现象领 域各种关系的规范形式,也是检察现象领域各种活动方式的载体, 集中体现了国家法律监督体制的规范安排、权力配置与运行逻辑, 可以视为检察学最核心、最具代表性的研究对象。 在此基础上,检察学范畴体系方能展开其建构。作为统摄核 心概念的理论载体,范畴体系不仅回应“应当使用哪些基本概念” 这一问题,更通过其结构展开,回答“这些概念之间如何相互生成” “应如何系统表达”等基本理论命题。具体而言,检察学范畴体 系包括两个核心维度:其一,逻辑结构,着重揭示各核心范畴之间 的生成关系与展开顺序,构成理论体系的内在框架;其二,论述结 构,指向范畴体系的外在呈现方式,通过一系列知识单元构建学科 表达的组织形态。检察学范畴体系的逻辑结构与论述结构分别回 应了“基本概念的理论逻辑”与“基本概念的知识表述”这两个 核心问题,构成范畴体系的内在展开机制与外在表达体系。 中国特色检察学范畴体系的逻辑结构 中国特色检察学范畴体系由若干基本概念组成,具体包括人 民检察、检察权、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与检察官、检察职能体系、 检察管理、检察制度改革等。这些概念不是彼此孤立的术语罗列, 而是依循内在生成关系逐层展开的逻辑结构。从结构类型来看, 检察学范畴体系由逻辑起点范畴、逻辑中介范畴和逻辑终点范畴 三类范畴构成,并在展开过程中遵循“从抽象到具体”与“逻辑 与历史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形成具有内在演进性的辩证结构序 列。 人民检察是中国特色检察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根据马克 思主义哲学方法论,逻辑起点应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它必须是研 究对象中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的事物,是“最简单的抽象”; 其二,它所蕴含的基本矛盾应成为整个理论展开过程中一切矛盾 的胚芽;其三,逻辑起点还应具有历史发展的原初地位。在检察学 诸多基本概念中,人民检察最符合上述三个标准。从政治属性上 看,人民检察集中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代表 我国检察制度最根本的政治基础,蕴含人民性、法律监督本质与 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区别于西方 检察制度的根本标识。从矛盾结构上看,人民检察内在地包含着 “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与“国家权力可能异化滥用”之间的基本 张力,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结构构成了检察实践的矛盾起点。由 此引出的检察权配置、监督机制建构与职能边界划分等问题,成 为范畴体系中一系列中介范畴的展开基础。从历史脉络来看,人 民检察亦具有明确的历史渊源。早在 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时期,工农检察委员会的设立便确立了早期人民检察理念,成为新 中国检察制度的源头。因此,人民检察在政治属性、矛盾结构与 历史渊源三个维度上均符合逻辑起点的标准,理应作为整个范畴 体系展开的第一范畴。 以“人民检察”为逻辑起点,检察学范畴体系逐步展开为一 系列制度中介范畴,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结构 要素。各中介范畴不仅在概念层面彼此区分,更在制度体系中呈 现内在的层级关系与功能分工。首先,“检察权”是检察机关的 基本权力,主要涵盖调查权、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构成检察制度 中权力配置的核心内容。该范畴体现了“人民授权”与“为人民 服务”的辩证关系,其权力行使须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为民、客 观公正等基本原则,是贯通检察制度的核心范畴。“法律监督”范 畴明确了检察制度的功能定位,是检察机关区别于侦查机关与审 判机关的根本属性。随着监督职能的拓展,法律监督已覆盖社会 民生的多维领域,贯穿侦查、审判与执行全过程,标志着检察制度 功能由惩治犯罪向参与社会治理的延伸。“检察机关与检察官” 是体现检察制度组织体系与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