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树立和践行正确 zjg 奋力谱写新时代
XX 林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一次专题党课,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
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结合
当前我们正在开展的学习教育活动,与两级法院的全体干警共同
谈认识、找差距、明方向,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把行动
落到实处,转化为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务实举
措。
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是每一名
党员干部必须回答好的重大问题。对于我们人民法院而言,政绩
观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能否实现,直接关
系到坚守大局的使命能否真正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
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掷地有声
的话,就是我们司法人最朴素、最根本、最正确的政绩观。我们
的一切工作,最终的评判者是人民群众,最终的检验标准,就是
看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
否得到了有力彰显。
今天,我们将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这个主题,结
合我院法院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深刻领会核心要义,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正确政
绩观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首先要解决的是“知”的问题,就
是要深刻理解其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真正做到知其然、知其所
以然、知其所以必然。
第一,要深刻理解“为谁创造政绩”的根本立场问题。我们
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一切政绩,归根结底都是为人民创造的。
对于我们法院干警而言,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绝不是一句空话。我们的权力来自人民,我们的工作服务人民,
我们的政绩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满足人民的期待。我们办理的
每一起案件,无论是惊天动地的大案要案,还是家长里短的民生
小案,都连接着群众的悲欢离合,关系着家庭的安宁幸福。因此,
我们树立的政绩,不能是为了个人升迁铺路的“垫脚石”,不能
是为博取领导赏识的“敲门砖”,更不能是满足虚荣心的“形象
工程”。它必须是实实在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定分止争的民
心工程,是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温度、体会到司法关怀的
德政善举。
第二,要准确把握“创造什么样的政绩”的价值取向问题。
政绩有显绩与潜绩之分,有短期与长期之别。正确的政绩观,要
求我们既要立足当前,也要着眼长远;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
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
的好事。具体到法院工作,就是要追求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
民检验的政绩。我们审结了多少案件,这是一个政绩;但这些
案件的质量如何,能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这是一
个更重要的政绩。我们建成了多少个现代化的审判法庭,这是一
个政绩;但我们的队伍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是否
得到同步提升,这是一个更根本的政绩。我们推出了一些司法改
革举措,这是一个政绩;但这些举措是否真正解决了审判执行工
作中的堵点难点,是否真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这才是衡量其价
值的最终标尺。因此,我们必须摒弃浮躁心态和短期行为,树立
“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胸怀和境界,多做打基础、
利长远的“潜绩”,用“十年磨一剑”的定力,去追求那种厚重
扎实、成色十足的真政绩。
第三,要清晰认知“怎样创造政绩”的实践路径问题。创造
政绩,靠的是实干、担当和奋斗,来不得半点虚假。习近平总书
记反复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对我们法院人来说,实干
就是把对党忠诚、为民服务体现在具体的审判执行工作中,体现
在对每一个案件的精雕细琢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司法规
律,一切工作都要奔着问题去、盯着实效干。要力戒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坚决反对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我们的工作成
效,不是写在报告里、挂在墙壁上、喊在口号中的,而是体现在
持续向好的审判质效数据中,体现在人民群众满意的口碑中,体
现在区域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中。我们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一锤
接着一锤敲,一步接着一步走,把宏伟蓝图和目标任务,分解
成一个个具体的项目、一项项扎实的举措,以踏石留印、抓铁
有痕的劲头,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职责的
过硬业绩。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刻检视当前政绩观存在的突出偏差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仅要“登高望远”看清方向,更
要“反躬自省”找准问题。对照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两级法院部分干警中,或多或少还存
在一些政绩观上的偏差。
一是重“数量”轻“质量”,存在急功近利的“数据观”。有
的同志对审判管理指标体系理解不深、把握不准,片面追求结案
率、调撤率、审理天数等“漂亮”的数据,把这些当作衡量工作
好坏的唯一标准。在这种错误观念的驱动下,有的案件该细审的
没有细审,为了缩短审理周期而牺牲了程序公正;有的调解工作
做得不深不实,为了调高撤率而“和稀泥”,导致矛盾没有得到
实质性化解,当事人“前门出、后门进”,衍生出新的信访或诉
讼,违背了“案结事了”的初衷。我们必须扪心自问:我们引以
为傲的 98%甚至更高的结案率背后,服判息诉率达到了多少?发
回重审和改判率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每一个数字的背后,是否
都代表着一个经得起推敲的、高质量的司法产品?如果答案是否
定的,那这样的“数据政绩”就是泡沫,是自欺欺人,最终会损
害司法公信。
二是重“显绩”轻“潜绩”,存在华而不实的“形象观”。有
的单位或个人热衷于“造盆景”“造亮点”,把主要精力放在打造
一些容易出彩、能被上级看到的“品牌”和“模式”上。为了一
个所谓的创新举措,不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又是发简报,又是
请媒体,搞得轰轰烈烈,但实际效果如何、是否具有可复制性和
推广价值,却不去深究。与此同时,对于队伍建设、文化培育、
信息化基础建设、司法改革深水区攻坚等需要长期投入、久久为
功的“潜绩”,则缺乏热情和耐心。这种“重表不重里”“重名不
重实”的做法,本质上是一种投机主义。一个法院的长远发展,
靠的不是几个光鲜亮丽的“盆景”,而是队伍整体素质这片“沃
土”,是司法改革不断深化这股“活水”,是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
这片“森林”。我们必须把功夫下在平时,把力气花在实处,甘
做铺路石,多积尺寸之功。
三是重“自我”轻“大局”,存在本位主义的“狭隘观”。有
的部门或干警在工作中,习惯于从本部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