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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树立和践行正确zjg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XX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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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树立和践行正确 zjg 以检察工作高质量 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XX 实践 同志们: 根据当前正在全党深入开展的学习教育统一部署,今天,我 们在这里召开这次专题党课。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引导全院干警进一 步统一思想、校准航向、凝聚力量,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 觉和检察自觉,奋力推动 XX 检察工作在新征程上再上新台阶、 再创新辉煌。下面,我围绕“站稳人民立场,匡正实干导向,以 正确政绩观引领 XX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讲三个方 面的意见。 一、深学细悟,筑牢正确政绩观的思想根基,深刻回答“政 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怎样树政绩”的时代课题 政绩观是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从政行为中的集中 体现,直接关系到我们事业的兴衰成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政 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怎样树政绩”这一重大时代课题, 发表了一系列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的重要论述,为我 们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全体检察人员必须将其作为案头 卷、必修课,常学常新、常悟常进,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 行。 第一,必须深刻领悟“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牢牢站稳人 民立场。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人想问题、作决策、办 事情,都必须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这深刻阐明了我们党一切 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我们的权力来 自人民,我们的工作必须为了人民。“人民检察院”前面的“人 民”二字,重于千钧,是我们一切履职活动的价值原点。树立和 践行正确政绩观,首要的就是要解决“为谁辛苦为谁忙”的问题。 我们手中的每一个案件,都不仅仅是一本卷宗、一串数据,它背 后连接的是人民群众的悲欢离合,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影响 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因此,我们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 最高位置,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为我们矢志不渝的追求。我们办的不是案,而是别人的人生。 这份沉甸甸的责任感,要求我们必须摒弃“官本位”思想,常怀 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 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努力创造出经得起人民检验的扎实政绩。 第二,必须深刻领悟“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基本价值追 求”,准确把握检察政绩的时代内涵。总书记强调,要创造经得 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那么,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什 么是新时代的“实绩”?最核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高质效 办好每一个案件”。这六个字,言简意赅,却分量极重。它要求 我们不能满足于“办了案”,更要追求“办好案”;不能停留在程 序上的合法,更要追求实体上的公正和效果上的最佳。所谓“高 质效”,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高质量的办案实体。要确保案件 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经得起法律和 历史的检验。二是高效率的办案流程。要优化办案流程,提升 办案速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让正义不再 “迟到”。三是高效能的社会治理。办案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 之,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溯源治理 等方式,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制度漏洞和行业监管缺失, 推动“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 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才是我们检察人应当追求的、实实在在的、 有价值的政绩。 第三,必须深刻领悟“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持续夯实 干事创业的政治根基。总书记反复强调,政绩观正确与否,说到 底是党性问题。党性纯则政绩观正,党性不纯则政绩观必出偏差。 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讲政治是 第一位的要求。我们的党性,集中体现在对“两个确立”的深刻 领悟和对“两个维护”的坚决践行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必须把锤炼坚强党性作为终身课题。要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 凝心铸魂,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 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心怀“国之大者”,自觉将检察 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确保党中央的决策 部署在检察环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坚强的党性,还体现在严 守纪律规矩上。我们要时刻绷紧清正廉洁这根弦,知敬畏、存戒 惧、守底线,坚决抵制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以过硬的政治品 格和廉洁操守,确保我们创造的政绩干净纯粹、成色十足。 二、对标对表,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检视政绩观偏差,切实做 到见人见事见思想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深化学习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 解决问题。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刀刃向内,主动对照习近 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对照党章党规,对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深入检视我们在政绩观上存在的偏差和不足。结合检察工作实际, 当前要重点检视和纠治“五重五轻”的问题。 一是重“大案要案”,轻“小案实事”。一些同志在办案中, 往往对社会影响大、领导关注度高的案件格外上心,投入大量精 力,力求办成“精品案”“典型案”。这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因 此忽视了那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就偏离了司法为民的 初衷。盗窃几百元、邻里小纠纷,案值虽小,但对当事人而言, 可能就是天大的事。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群众的安全感、幸 福感,恰恰是由这些“小案”的公正处理积累起来的。只盯着 “大案要案”的“显绩”,而忽视“小案实事”的“潜绩”,是一 种短视的、功利化的政绩观。 二是重“办结数量”,轻“案件质效”。在一些考核评价体系 中,办案数量、诉讼比率等数据指标往往占据重要位置。这在一 定程度上激励了办案的积极性,但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导致 “唯数据论英雄”。有的同志为了追求办案数量的“漂亮”,可能 存在机械办案、降格处理、该监督不监督等问题;为了压低某 个比率,可能在批捕、起诉环节出现了不应有的犹豫和考量。 这种被数据“绑架”的政绩观,背离了司法办案的客观规律,损 害了司法公信力。我们追求的政绩,应该是体现在案件质量上的 “含金量”,而不是简单堆砌的“数量”。 三是重“自我评价”,轻“群众感受”。有的工作看似轰轰烈 烈,总结报告写得洋洋洒洒,自我感觉良好,但群众却不买账、 不认可。这背后反映的是一种脱离群众的“悬浮”政绩观。比如, 我们开展一项专项行动,发了多少文件、开了多少会、查了多少 案,这些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这项行动是否真正解决了群 众的痛点难点,社会治安是否因此好转,群众的安全感是否因此 提升。政绩好不好,不能只看我们自己怎么说,关键要看老百姓 的口碑,必须把评判的标尺交给人民,多到基层走一走,多听群 众心里话,用群众的“表情包”来检验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