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者“三不取”的为政智慧
廉洁是为政之本,取予之间最见操守。明代薛瑄《从政录》
将廉者分为三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
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此即所谓“三不取”。薛瑄以一
“取”字考察为政者的行为,又由行为深入其用心,辨明廉洁由
以成立的不同理据与境界。
见理明而不妄取
“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此为廉之上者。“妄”是失其依据、
逾越分寸,“不妄取”的关键在于明理,要求人明白立身之理,
在具体事务中践行仁义礼智信等道德原则。所明之理须常存于心、
见诸行事,这便需要“敬”的功夫。敬是周代政治伦理的重要价
值,周人以敬天、敬德为政治生活之要,《尚书》《诗经》多有敬
慎之词。《左传》称“敬,德之聚也”,敬使人心有所主,不因外
物诱惑而流于放逸。后世又将这种“敬”的意识落实于任事与临
民,为政者敬其所居之位,便会认真对待这一职位所负的责任;
敬其所任之事,也就会审慎运用职权,避免因一己之私损害公共
职分。明理使人知道如何取舍,持敬则使这种认识在面对利益时
仍能存而不失。
持敬使理常存,诚则使所明之理真实地成为自身之德。薛瑄
在《读书录》中就说,“诚即五常之实理,非五常之外别有诚
也”。诚并非仁义礼智信之外另有一种德目,所表明的恰是仁义
礼智信真实无妄地存于心、见于行。明白仁义而未能真实践行,
所知仍可能受到私欲遮蔽;诚则使人不自欺、不矫饰,让所知
与所行真正相应。《中庸》将“诚”提升到“至诚无息”之境。“诚
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庸》以“诚”为“天之
道”,又以“诚之”为“人之道”,将人的德性实践置放于天人相
贯的宏阔秩序之中。天道真实无妄,人则通过“诚之”的功夫,
使义理真实地落实于自身,此即“至诚无息”。《中庸》由“不息”
言“久”,由“久”言“悠远”,继而推至“博厚配地,高明配天,
悠久无疆”。至诚见于日用而不息,久而积厚,渐至悠远,人的
德性实践也由一己之修养见于人事,并通过事业、教化与文化慧
命传承绵延开来。人的政治生命和自然生命莫不有终始,德业却
可由诚之不息而与天地参。
不妄取,乃是“无所为而然”,正可以从敬与诚的意义上加
以理解。“无所为”是说心中没有额外的计较与矫饰,所行只因
义理本当如此。《孟子·万章上》论伊尹“一介不以与人,一介
不以取诸人”,《左传·襄公十五年》载子罕“以不贪为宝”,所
强调的都是以义理安顿取舍,敬使此心有所主,诚使所明之理真
实无妄;理既明于心,面对非分之物,无须借助额外的利害计算,
不贪、不取本是自然依理而行的表现。对为政者而言,明理、持
敬、存诚贯通于一身,自敬其身、自重其位,公器不可私用、非
分不可妄求,便会成为真实持久的德性要求。这种从容不迫、依
理而行、无所计较的状态,才是廉者之“上”。
尚名节而不苟取
“尚名节而不苟取者”,重点在一个“苟”字。苟者,轻率
随便,见利而忘其所守;不苟取,则是于取予之间持守分寸,不
因一时之利损害平生操守。薛瑄所论这一类廉者,近于孔子所言
狷者,孔子曰,“狷者有所不为也”。狷者或未臻中行,却能守住
志节,明白人生自有不可为之事。名节之“名”,因节而立。一
物之得,难以偿一节之亏,所取虽微,却会使平生所守由此受损。
对名节的珍惜,源自羞耻之心的养成。《论语·为政》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
耻且格。”政、刑申明禁戒,使行为有所遵循,德、礼则涵养羞
耻之心,使规范获得内在支撑。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常以“刑”“德”
概括禁戒与教化两种治道,刑用以申明禁令,德用以涵养人心,
薛瑄